仲裁決定書
法律術語之一
仲裁決定書簡稱“裁決書”。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后,為解決當事人對實質問題爭議而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2)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4)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5)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送達當事人。國內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上級仲裁機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涉外仲裁栽決書作出后,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①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點及其代表人姓名,職務;
②案由,主要事實及仲裁理由;
③仲裁決定;
④不服仲裁時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要求敘述事實清楚,是非責任分明,引用法律政策準確,文字簡練確切。由仲裁小組成員簽字,並加蓋仲裁機關公章。
(一)首部
首部要寫明四個方面的內容:標題、編號、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
(1)標題。第一行居中寫“××仲裁委員會”,第二行居中寫“裁定書”。
(2)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明。
(3)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依次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4)案由。寫明案件由來和爭議焦點。
(二)正文
正文要寫明三項內容:事實、理由和裁定內容。
(1)事實。敘寫案情,敘述糾紛發生的過程。案情的記敘,應扼要、明確。
(2)理由。主要說明決定理由,可分為兩個層次展開:①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闡明對申請事項的看潑,明確表示支持還是不支持;②仲裁決定所依據的法律。引用法律條文必須準確、具體。理由應針對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有理有據地論述,裁定適用的法律應當引一用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三)尾部
尾部要首先寫明決定書的法律效力。表述為:“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接著將仲裁員署名、製作年月日、仲裁秘書署名三項內容一一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