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行為

海盜行為

海盜行為,是指國際罪行的一種。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人或財物所從事的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依照國際法,各國均有權拿捕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掠取的船舶,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並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拿捕國法院有權對海盜行為進行審訊和懲處,並可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採取的行動,但須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權利。如果拿捕無足夠理由,拿捕國應賠償因拿捕而造成的損失。未經正當授權,為了公開發行而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複製已出版的作品或唱片以及重播他人的廣播節目。

基本介紹


海盜行為(PIRACY)
也指在文化領域,不經版權所有者授權,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大多數情況下亦不說明作品出處,而複製他人受國內版權法或國際版權公約保護的作品,公開發行。
此種行為主要涉及圖書、雜誌的翻印,唱片、錄音帶、錄像帶、電影片的翻錄,以及廣播節目的重播。海盜行為原指出於私人目的,未經國家授權,在公海上或在不屬該國管轄範圍之內的地方,對船舶、飛機、或船舶飛機上的人或財物所採取的搶劫或其他暴力行為。
書刊影印和音像製品復錄技術的發展,使複製作品變得越來越容易,加上各國版權法律對作品保護的水平不同,海盜行為不僅在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地區繼續蔓延,而且在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國家也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作者以及圖書出版業和音像出版業的利益。
據國際唱片業聯盟1985年統計,1984年對音像製品的海盜行為給合法經營的音像出版業造成了10多億美元的損失。
據美國知識產權協會的調查,1984年僅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巴西、埃及奈及利亞等10個國家的海盜行為,使美國版權所有者遭受了13億美元的損失。國際出版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同盟近年來不斷呼籲各國政府採取強硬措施,嚴厲打擊海盜行為。
因版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或法人,在本國未承擔保護外國作品義務的情況下,在本國複製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外國人在國外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視為海盜行為;在本國承擔保護外國作品義務的情況下,在本國複製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受外國版權法保護而不受本國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在外國尚未超過保護期而在本國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或者以在外國版權法中視為侵犯版權而在本國版權法中規定為合法行為的方式使用外國作品,均不得視為海盜行為。

構成條件


構成“海盜行為”需要具有的條件
目前,國際上只有《日內瓦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海盜行為。根據國際法規定,構成“海盜行為”需要同時具有以下條件:
一、實施海盜行為主體是私人船舶、私人飛機的船員、乘客、機組成員,以及發生叛變的軍艦、政府船舶或公務飛機上的船員或機組人員;
二、行為主觀表現是為了私人目的,不是出於國家或政府指示命令;
三、海盜行為客觀表現為對另一船舶、飛機、人或財物實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和明知是海盜船舶或飛機而自願參加海盜活動的行為,以及對前兩種行為進行教唆和故意提供便利的行為;
四、行為對象是其他船舶或飛機及其所載的人員、財物;
五、行為地點只限於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包括專屬經濟區),領海除外。
自古以來海盜行為就是違反人類共同道德的犯罪行為,嚴重威脅著國際航運的安全。為了更好地懲治海盜行為,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重新界定了海盜行為的內容,並在國際習慣法的基礎上,加強了對海盜行為的管轄與懲治。與此同時,各國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在國際層面,聯合國將海盜問題列入大會的討論議程;在地區層面,東南亞地區的合作相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