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學會
廣東省醫學會
廣東省醫學會原名“中華醫學會廣東分會”,成立於1917年,是廣東省歷史最悠久的自然科學學會之一。醫學會成立以來,特別是新中國成立及改革開放后,在各級黨組織領導下,認真執行黨的發展醫學科學技術的方針,團結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以促進醫學科技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技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療衛生行業的規範管理為己任,依法維護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在各個歷史時期,都為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醫學會目前設有辦公室、學術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組織管理部、科技信息部、科技開發部共6個職能部室。其中,學術部職能主要是負責學術交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專科分會管理、大型設備上崗考證組織與管理、優秀論文評選、醫學科技獎評審、推薦中華醫學科技獎、本會醫學系列雜誌管理、會員代表大會等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組織管理部主要負責廣東省醫學會會員、廣東省醫學會單位會員、廣東省醫學會專科會員以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管理工作;科技信息部負責學會網路管理,並以網路為依託,逐步進行學會辦公現代化建設以及科技信息開發;科技開發部主要負責圍繞醫學科技,協助醫學專家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九十年的歷史,造就了醫學會成熟的專科分會和會員隊伍。目前已擁有了幾乎覆蓋所有專業學科的72個專科分會,近2萬名會員。專科分會組成人員涵蓋了我省各個專業學科的主要專家。學會已成為醫學界公認的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醫學科技學術團體,在我省具有無可取代的學術權威。
根據《廣東省醫學會章程》關於設立專科分會的規定,為規範專科分會的組建、換屆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一、專科分會的性質
(一)專科分會是廣東省醫學會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不另訂章程。
(二)專科分會是廣東省醫學會會員中為促進和提高醫學學術水平,自願組織和參加的學術性組織。
二、專科分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廣東省醫學會的學術活動總體計劃,制定本專科分會的學術活動及工作計劃。
(二)組織本專科分會國內外各類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本學科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工作和推廣新成果、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
(四)組織評議、審定與推薦本專業學科有關的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優良醫藥、器械產品。
(五)組織編輯出版專科醫學雜誌。
(六)掌握本學科的國內外科技動態,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承接廣東省醫學會委託的各類專業技術鑒定、評估和評審工作。
(八)承接有關部門委託的諮詢工作。
(九)發現和推薦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十)指導省內各地市分會有關專業學術活動,溝通與有關專科分會之間的業務聯繫。
(十一)聯繫本專業科技人員,收集、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二)定期向廣東省醫學會彙報廣東醫學科技動態和專科分會建設情況。
(十三)專科分會每年必須舉行一次全省性學術交流活動。
(十四)專科分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議。
三、申請成立專科分會的條件
凡申請成立專科分會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其專業已形成專門學科,建立專科分會後,其工作任務不與其他專科分會重複。
(二)有一定數量從事本專業工作不同層次的專業人員,並有學術上造詣較深的學科帶頭人和一批熱心學會工作,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骨幹力量。
(三)具有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和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及有關資料的能力。
四、專科分會的產生辦法和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立專科分會,須由三家廣東省醫學會單位會員醫院、至少三名正高專業技術職稱且年齡不超過58歲的專家作為發起人,提出成立專科分會方案,說明成立分會的目的、任務、活動範圍、活動內容、本學科發展的現狀和趨勢以及現有專業隊伍情況。向廣東省醫學會提出報告(並填寫新建專科分會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廣東省醫學會接到申請報告后,在徵求相關專科分會意見基礎上,經會長、秘書長辦公會審議認為條件已具備方提交廣東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經審批同意組建的專科分會由廣東省醫學會正式行文批複。廣東省醫學會秘書長、學會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與發起人共同組成籌備組(成員以5~7人為宜),提出全省委員的建議名單。
(四)自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專科分會之日起,應在半年內完成組建工作,否則即自動取消成立資格。
(五)專科分會成立后,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專科分會的設置和任期
(一)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總數以43人左右為宜,對於學科發展比較成熟,專業隊伍龐大的專科分會,可酌情增加委員人數,但最多不超過63人。
(二)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6人、常務委員13~21人,常務委員人數不能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專科分會設秘書1~2名,原則上在主任委員單位產生(可由有組織能力的常委或委員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四)專科分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滿后的專科分會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如符合專科分會委員條件,可重新推薦為新一屆專科分會委員,但每屆委員會改選,委員更新比例不應少於三分之一。主任委員原則上任期一屆,如專科分會堅持推薦連任,需經廣東省醫學會會長、秘書長辦公會同意。副主任委員連任不超過兩屆。
六、專科分會改選辦法和注意事項
(一)專科分會的改選,在省醫學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代表常務理事會組織實施。
(二)由省醫學會秘書長、醫學會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本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籌備組,提出改選推薦意見。
(三)本屆常委會根據籌備組推薦意見,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提出下屆委員會委員的推薦方案,包括委員人數、名額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根據籌備組的推薦方案,由廣東省醫學會通知有關單位、各市醫學會,推選出委員人選。
(五)以書面形式徵求本屆常委對下屆常委、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的推薦人選。
(六)根據收到的常委書面意見,由籌備組推薦下屆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人選。
(七)根據籌備組推薦的下屆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人選名單,提交廣東省醫學會會長、秘書長辦公會通過後作為下一屆候選人名單,交新一屆委員會等額選舉。
(八)新產生的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廣東省醫學會頒發證書。並將選舉結果書面通知各市醫學會及各委員單位。
七、專科分會委員、常務委員條件
(一)必須是廣東省醫學會會員;
(二)遵守廣東省醫學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維護醫學會聲譽,熱愛、支持學會工作;
(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學風正派,學術水平較高,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新增選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8歲,委員任職年齡一般最高不超過65歲。
八、專科分會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條件:
(一)必須是專科分會常務委員;
(二)在委員中具有較高學術地位和聲望,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能團結人,有開拓精神,熱心學會工作,一般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
(三)一般是學科帶頭人或科室主任。
(四)新增選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職年齡一般最高不超過65歲。
九、專科分會中青年委員的設定
(一)中青年委員必須是廣東省醫學會會員;年齡在45歲以下;學風正派,團結同行,熱心學會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一定學術造詣或突出成績的優秀中青年學者。
(二)中青年委員的推選與專科分會換屆一併進行,任期同步。
(三)中青年委員不佔專科分會委員名額,人數不超過10人。
(四)中青年委員有權參加專科分會委員會的各項工作,但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年齡超過45周歲或長期出國未歸者,其中青年委員資格自然取消。
十、專科分會的名譽職務
本屆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員由廣東省醫學會和新任主任委員推薦,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分別擔任名譽主任委員和顧問,任期一屆,由廣東省醫學會頒發證書。
十一、專科分會的經費管理
(一)專科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從學術活動的節餘部分與廣東省醫學會按專科分會六、省醫學會四的比例分成后獲得。
(二)專科分會設專帳,由廣東省醫學會統一管理,專科分會需要時可隨時提取。專帳上的經費不受時間限制,當年結餘經費轉入下年度使用,本屆結餘經費轉入下屆使用。
(三)專科分會日常各項合理開支需專科分會主委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並經廣東省醫學會專科分會分管人員核實用途確認合理後方可開支。
十二、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委員的推薦
廣東省醫學會專科分會委員到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任職的,由相對應的或相關的專科分會常委會民主推薦並由廣東省醫學會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上報。主任委員為當然的中華醫學會委員候選人。
十三、專科分會專業學組管理
(一)專業學組的性質
專業學組是各專科分會組建和領導下的學術活動小組,執行廣東省醫學會及專科分會有關規定和決議。專業學組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制印章,統一名稱為“廣東省醫學會**學分會**學組”。
(二)專業學組的主要任務
1、制訂本專業學組的學術活動計劃,並一式二份報專科分會和廣東省醫學會學術會務部。
2、在專科分會領導下組織本學組的國內外學術活動。
3、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學術動態,及時向專科分會提出學術交流的設想。
4、參與推薦優秀人才、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等工作。
(三)專業學組的組建
1、專業學組的設置和組建,需由來自3家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至少3名副高以上職稱年齡不超過55歲的專家作為發起人向分會提出申請,由專科分會常委會研究決定。成立專業學組的,名單報省醫學會備案,並在有關會議上公布。
2、專業學組設組長1人(由專科分會常務委員兼任),副組長1~2人,秘書1人,成員總數一般不超過11人,如專業隊伍龐大可酌情增至15---17人。
3、專科分會換屆后三個月內,均應對專業學組重新研究,並將結果上報省醫學會備案。
(四)專業學組的日常管理
1、專業學組活動計劃,須經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並列入廣東省醫學會年度計劃後方可實施,應以省醫學會專科分會的名義組織有關學術活動。
2、開展學術活動的經費由廣東省醫學會統一管理,專業學組不得設立專帳,結餘經費按省醫學會有關規定辦理。專科分會和專業學組所得的經費如何劃分,由其自行商定。經費使用須經主委同意並簽字。
十四、專科分會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專科分會的印章,由省醫學會按有關規定統一刻制。
(二)專科分會的印章只能用於向廣東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會報送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各種會議紀要以及工作聯繫等事宜;向本專科分會的委員和所屬的專業學組發送會議通知及日常業務聯繫;向本專科學會所屬的專業學組領導成員發聘書;與其它專科分會的業務聯繫。
(三)專科分會的印章由省醫學會統一保管。
(四)使用印章須經主任委員或由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簽字同意後方可蓋章。
(五)蓋章后應登記留底,行文原稿要歸檔保存,以備查考。
(六)如專科分會名稱變更,應將原印章銷毀,並重新刻制。
十五、注意事項
1、凡屬廣東省醫學會的專科分會,不得再掛靠或隸屬其它一級學會(協會)。專科分會正、副主任委員不得兼任其他一級學會(協會)同類型專科分會的正、副主任委員職務。不再兼任本學會其他專科分會正、副主委職務;常務委員和委員的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個專科分會(包括在其他學會的任職)。駐穗中央機構所屬醫院、部隊醫療機構、省屬醫院在省醫學會專科分會擔任正、副主任委員的,原則上不得在市一級學會專科分會兼任正、副主委。
2、專科分會的換屆工作原則上必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前完成,專科分會主任委員是省醫學會的理事候選人。
3、主任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主持專科分會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主任委員委託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如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醫學會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工作。委員會其他成員應故空缺時可隨時增補。
4、專科分會完成組建或改選后,應儘快組織全體委員學習《廣東省醫學會章程》及《廣東省醫學會專科分會管理規定》,並制定新一屆分會工作實施細則、工作制度和考評辦法。
5、專科分會要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重大問題、年度計劃等都要經過專科分會常委會研究決定。
6、專科分會名稱為"廣東省醫學會**學分會",不得用其它名稱。
十六、處罰
(一)凡一年不按時報送年度學術活動計劃的,不組織全省性專科學術交流活動的,給予通報批評,連續兩年不按時報送年度學術活動計劃的,不組織全省性專科學術交流活動的,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予以組織調整或提前改選。
(二)對於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專科分會委員會議或常委會議的成員,經常委會討論通過,作自動離職處理,報省醫學會備案。
(三)凡有嚴重醫療事故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的以及觸犯國家刑律受到處罰的,一律撤銷其在醫學會的任職。
本辦法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醫學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條、廣東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發展我省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培育高級醫學科技人才的搖籃,是廣東省醫學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集中制的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促進醫學學術的活躍與繁榮;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提高;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與進步;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的結合與發展;為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我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患雙方提供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捷的服務。
第四條、本會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堅持科教興國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臨床實踐相結合。開展醫學學術交流和繼續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廣東省衛生廳,接受廣東省衛生廳對本會業務活動的相應指導。本會辦事機構的黨組織建設、人事管理、辦事機構設置等事宜受廣東省衛生廳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廣州市惠福西路進步里2號,郵政編碼:51018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科學技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規範省級醫學學術交流管理,在做好醫學科學知識普及的基礎上,應重視針對高層次醫學人才的高質量學術交流,應重視新知識、新技術、新理論、新方法及時有效的傳授,為醫學專家營造好高質量而規範的學術交流平台,為醫學專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平台。積極爭取、認真承接全國性、區域性、國際性的學術會議。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
四、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重點抓好“廣東省醫學學術直通車”活動,提高基層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提高基層醫院的診治水平。
五、發展同國內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國內、省際、省內的學術交流。
六、參加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的制訂和改進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醫師的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以及政府交辦的其它與醫學相關的鑒定工作,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十一、開展醫療機構技術資質評估、醫療機構新增醫療項目評審。促進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
十二、承接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相關工作。
十三、開展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十四、指導地市醫學會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專科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四類會員。
第九條、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它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
二、專科會員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和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專科醫師。
三、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以及醫藥、醫械等企業單位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
四、名譽會員
著名的國內外醫學專家、支持或贊助本會工作的;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有重要貢獻的;非醫學界的專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贊助本會工作的;對促進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法人或個人。
第十條、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經辦理入會手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會員管理部審批併發給會員證。
專科會員由專科分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會長、秘書長辦公會審批後由會員管理部發給證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會長、秘書長辦公會審批後由會員管理部發給證書。
名譽會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予證書。
第十一條、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權利
⑴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⑶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及出國進修。
⑷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⑸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⑴執行本會的決議;
⑵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⑶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⑷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會費標準:100元/人/年;
⑸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單位會員
1、權利
⑴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⑵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⑶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⑷可推薦本單位優秀的學科帶頭人參加本會的專科分會工作。
⑸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2、義務
與個人會員義務相同。(略)
第十二條、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會員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它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須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並通報全省。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八、指導地市醫學會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高的醫學專業知識,在醫療衛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副會長從在職幹部中產生,任職時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學會會長、副會長一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發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四、受會長委託簽發有關重要文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屆會長卸任后,可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本會設名譽理事或顧問和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擔任理事的醫藥衛生界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或顧問。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理事單位或名譽理事。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其正式名稱為“廣東省醫學會××學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組織專科分會和地市醫學會及有關單位協商推薦全省的委員,經會長、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后組成委員會。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候選人由會長、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后交委員會等額選舉產生。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單位會員應設聯絡秘書,承擔與學會的聯繫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捐贈;
三、有關行政部門撥款;
四、醫療機構及其它有關單位的資助;
五、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與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合法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日常活動開支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四、本會更換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修訂的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15日內呈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后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廣東省衛生廳審查同意,到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后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有會徽會旗和會歌。(見會徽會旗和會歌)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廣東省醫學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