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檢驗
對產品各項指標進行的抽樣全面檢驗
徠為了認證目的進行的型式檢驗,是對一個或多個具有生產代表性的產品樣品利用檢驗手段進行合格評價。這時檢驗所需樣品數量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檢驗機構確定和現場抽樣封樣;取樣地點從製造單位的最終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地點應在經認可的獨立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主要適用於對產品綜合定型鑒定和評定企業所有產品質量是否全面地達到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判定。
型式檢驗(type inspection)
依據產品標準,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檢驗機構對產品各項指標進行的抽樣全面檢驗。檢驗項目為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所有項目。
徠往往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報告
2、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4、正常生產,按周期進行型式檢驗;
5、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6、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用戶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為了批准產品的設計並查明產品是否能夠滿足技術規範全部要求所進行的型式檢驗,是新產品鑒定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只有型式檢驗通過以後,該產品才能正式投入生產。
對於批量生產的定型產品,為檢查其質量穩定性,往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在某些行業該抽樣檢驗又叫做確認檢驗)。
型式檢驗的依據是產品標準,為了認證目的所進行的型式檢驗必須依據產品國家標準。
1.約請型式檢驗機構:
申請產品製造許可的單位,在獲得受理通知后,應按相關管理辦法向有型式檢驗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製造許可的產品型式檢驗意向委託書,同時提交製造許可受理通知書(複印件)。型式檢驗機構根據受理通知書中申請製造許可的產品類別、品種進行型式檢驗。
2.型式檢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后,按雙方應約定的時間,派出2~4名檢驗檢測人員組成型式檢驗組,由一名具有評審資格的評審員擔任組長,到製造單位進行產品抽樣、並完成相關檢查等工作。
3.具體工作內容:
3.1產品抽樣:由型式檢驗組根據標準規定的產品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產品抽樣應在製造單位庫房中或在生產線末端經生產企業檢驗合格並包裝好的產品中隨機抽取經製造單位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庫存產品。
3.2設計資料審查:型式檢驗組對抽樣產品的圖紙、計算書等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3.3型式檢驗:製造單位現場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產品抽樣后在製造單位現場進行試驗。製造單位現場不具備型式檢驗條件的,產品抽樣后,由製造單位負責將封好的產品發運到型式檢驗機構所在地;
3.4出具型式檢驗報告:型式檢驗機構在完成產品型式檢驗后規定日期內出具型式檢驗報告(三年有效期),報告一式數份,製造單位、評審機構、受理機構一併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