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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

安徽國元控股(集團)原黨委書記

劉健,男,漢族,1955年12月出生,江蘇銅山人,研究生學歷。1973年6月參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2021年1月7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劉健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孽息、收益、涉案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3年6月至1975年11月,安徽省五河縣新集園藝場知青;
1975年11月至1979年6月,蚌埠肉聯廠團委副書記;
1979年6月至1984年12月,蚌埠市團委辦事員、學少部長、辦公室主任;
1984年12月至1988年4月,蚌埠市團委副書記;
1988年4月至1991年4月,蚌埠市團委書記;
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3年3月至1995年11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5年11月至2000年6月,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0年6月至2000年9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籌備組常務副組長;
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亳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
2003年5月至2003年11月,亳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03年11月至2006年6月,亳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淮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淮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安徽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主任;
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2016年4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月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提起公訴

2020年9月,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健利用擔任淮南市代市長、市長,安徽省民政廳廳長,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主任,以及國元控股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項目、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除黨籍

劉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忘本變質,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長期充當“兩面人”;漠視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甘於“被圍獵”,熱衷於幫企業主牽線搭橋、站台說情並從中謀利;自我放縱、道德敗壞。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案件審理

2020年10月13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健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