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音樂家協會

1956年成立的音樂家協會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是天津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成立於1956年11月。(其前身為“中華全國音樂工作者協會天津分會”,成立於1949年11月)現有1127名個人會員(包括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理論評論家、詞作家、音樂教育家、音樂活動組織者),分佈在本市各藝術院校、文藝表演團體、各區縣和研究部門中,從事創作、理論研究、表演和教學等工作。

協會任務


天津市音協的主要任務是:保障和維護音協會員的權益;團結與組織本市音樂家開展音樂創作與音樂理論探討;促進音樂表演與音樂教育的提高;繼承與發展民族音樂傳統;促進與各省市音樂團體和個人之間的音樂交流。
天津市音協通過各專業委員會團結廣大音樂家,組織開展有關的業務、學術活動。

領導成員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第四屆主席團、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理事名單
名譽主席:肖雲翔
主 席:關牧村
副 主 席:
曹德森(常務)、姚盛昌、靳學東、高久林、肖嘉喜、孫光軍、李青(女)、李瑛(女)
秘 書 長:曹德森(兼)
顧 問:
於淑珍(女)、楊今豪、徐榮坤、陳繼續、王巍、王鈞時、丁辛、石惟正
名譽理事:
萬卯辰、萬卯義、馬景祁、王子申、王域平、王志堅
王連鎖、王音宣、王平(女)、王進德、王剛、鄧寶信
包以璐、石瑞生、孫士峰、孫從音、喬志忱、劉永海
劉誦芬(女)李占鰲、李崇望、李春圃、宋國生、陳雲仙(女)
陳恩光、蘇勇、陸金山、張雪明(女)、張俊、楊德富
楊立中、楊長庚、趙寶山、嚴正平、居文郁、周貴珠(女)
金韶(女)、林青、趙英明(女)、趙硯臣、范國忠、胡雪谷(女)
夏書勤、袁辰午、唐朴林、高燕生、鮑元愷、韓之雲(女)
靳凱華(女)、夏重恆、樓乾利、闞德新、管文寧(女)、繆裴言
柴志勇、魏鴻發
理 事:
馬明、於穎、萬隆、方建軍、王仲祥、王秀中
王虎鳴、王金柱、王樹生、王猛、鄧立志、馮鍵
劉仲春、劉恆岳、劉尊海、關牧村(女)、孫光軍、呂寶榮(女)
朱勝民、沈玉華、宋茂斌、盧笙、蘇繼迅、李同全
李華典、李青(女)、李瑛(女)、肖嘉喜、張廣慶、張金生
張承喜、張增榮、吳錦艷(女)、陳樂昌、陳宜鑫、范向彬
林聰、楊國良、楊雁行、易娟梓(女)、周小靜(女)、郭樹群
趙蔭杉、趙振民、趙振嶺、趙金彥、趙燕春、胡建華
柳芊(女)、姚盛昌、高久林、袁偉、徐佩武、梁昌遠
康愛琪(女)、黃幼偉、黃致萍(女)、曹德森、董俊傑、鮑和平
雷立新、靳學東、臧穎、潘力超、孫建忠

工作機構


1、精品創作領導小組
2、組織工作委員會
3、音樂教育工作委員會
4、音樂理論工作委員會
5、管弦樂工作委員會
6、民族管弦樂工作委員會
7、社會音樂工作委員會
8、聲樂工作委員會
9、賽事評選工作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簡稱天津市音樂家協會)是天津市各音樂家協會和各市區、郊區、市屬各縣音樂家協會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性的音樂家協會和區、縣音樂家協會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后即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退會自由。天津市音樂家協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中國音樂家協會
第三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天津市委員會領導下,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音樂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與各團體會員保持密切的聯繫,向有關方面反映團體會員的要求,並承擔各音樂家協會需要統籌安排和歸口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通過本身的活動並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加強音樂家之間的團結,增進各黨派無黨派音樂家之間、老中青音樂家之間、專業業餘音樂家之間的友誼;擴大和加強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團體和音樂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
第六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有責任支持、協助和推動各團體會員開展音樂理論研究、繁榮創作,加強音樂實踐、促進音樂交流,發現和培養人才,為鼓舞人民團結奮進、促進改革、實現四化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做出應有的貢獻。天津市音樂家協會會同各團體會員對本市各種優秀的音樂成果予以獎勵。天津市音樂家協會積極開展並協助各團體會員進行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交流藝術經驗。
第七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積極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同音樂家之間民主協商對話的渠道,並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市文化事業。
第八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音樂家和音樂團體的一切權益。在他們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九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以文為主的有償服務,並支持、協助各團體會員的同類活動,爭取部分經濟收入,以改善音樂家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天津市音樂家協會代表大會,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及本會特邀。天津市音樂家協會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提名和大會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特約,經代表大會協商通過,組成天津市音樂家協會委員會。音樂家協會委員會選舉正、副主席若干人,並按規定確定主席團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音樂家協會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榮譽性職務。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一條 天津市音樂家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音樂家協會委員會召集。音樂家協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視情況需要召集。代表大會和音樂家協會委員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1、市政府撥款;2、開展以文為主的有償服務所得的收益;3、社會贊助;4、音樂家捐贈。
第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代表大會討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