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負責制

總理對他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

指國務院總理對他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負全部責任相聯繫的是他對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

基本介紹


總理負責制是指國務院總理對他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負全部責任相聯繫的是他對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參《憲法》第二版 周葉中 主編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P332頁)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2)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3)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名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4)總理有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名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5)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