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產權
專業用詞
私有產權,專業用語,拼音為sī yǒu chǎn quán,是指財產權利完全界定給個人行使,即個人完全擁有對經濟物品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排他性權利,即完全受個人意志的支配。但是,私有產權並非是指各種權利永遠不可分地完全掌握在個人手中,也就是說,私有產權具有可分割性、可分離性和可讓渡性,正是由於這一特性,私有產權制度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私有產權是指財產權利完全界定給個人行使,即個人完全擁有對經濟物品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排他性權利,即完全受個人意志的支配。
就產權制度而論,一般情況下私有產權制度比公有產權制度更有效率,也更有利於實現資源的經濟效益與持續發展。私有產權相對於公有產權而言,產權是清晰的,比公有產權制度更有利於效益的發揮。
純粹的共有產權與私有產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共有產權不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為使用共有的財產而沒有障礙地進行競爭。因此,共有產權不具有可分割性、可分離性和可讓渡性。換句話說,一旦財產可分割、可分離和可讓渡,它就不再是共有產權了。正由於共有產權具有這一性質,因此,共有產權的必然趨勢是,外部性問題的無限擴大,即資源的無限耗盡。純粹的共有產權和私有產權是兩個極端。除此之外,在它們的中間地帶,還有其他各種形式的產權,例如,社團產權、集體產權(或公有產權)等。
私有產權
需要指出的是,現代產權經濟學主要是以私有產權為研究對象,因而,對其他產權的研究便主要是在參照私有產權的性質和特點的基礎上進行的比較研究,所以,現代產權理論以效率為中心,對共有產權尤其是對公有產權基本上採取的是批判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