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大校

空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

大校是軍隊軍銜的一個等級,我國現行軍銜制,大校是高於上校低於少將的軍銜官階,是擔任正師級和正旅級(副師級)職務軍官的主要軍銜,又是副軍級職的輔助軍銜。空軍大校為空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軍職和副師職軍官的輔助軍銜。即資歷較淺的空軍副軍職軍官和資深的空軍副師職軍官,也可授予空軍大校軍銜。空軍大校為空軍正師職軍官的主要軍銜。

軍銜制度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二次會議修正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正)》,軍官軍銜等級分為:
(一)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二)將官:大將、上將、中將、少將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1965年取消軍銜制以後,1987年七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恢復軍銜制,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9月14日,我國再度恢復軍銜制。1988年9月14日,我國正式恢復軍銜制。新的軍銜等級為: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大校級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訂)》指出了空軍軍官:空軍少尉、空軍中尉、空軍上尉、空軍大尉、空軍少校、空軍中校、空軍上校、空軍大校、空軍少將、空軍中將、空軍上將、空軍大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1955年和1988年兩度實行的軍銜制中,均將大校作為校級軍官的最高級別。1955年-1965年第一次實行軍銜制期規定,可以授予軍長、副軍長、師長和副師長四個級別的軍官。1988年的軍銜條例規定,大校軍銜可以授予副大軍區職、正軍職、副軍職、正師職和副師職等五個級別的軍官。1994年修訂的軍銜條例規定,大校軍銜只授予副軍職、正師職和副師職(正旅職)等三個級別的軍官。可以為副師級(旅長、副師長、師參謀長、師副政委、師政治部主任等)、正師級(師長、師政委、軍副參謀長、軍政治部副主任、軍後勤部長等)、副軍級(副軍長、副政委、軍參謀長、軍政治部主任等)。
大校不是官,是軍銜。大校是我軍校官中最高軍銜。比它高一級的是將官中的少將,比它低一級的是校官中的上校。大校介於少將和上校之間,其地位和美國的准將略同。對應國家公務員中的廳局級正職,或對應廳局級副職。也就是說,大校與地級市的市長平級,或與地級市的副市長平級。
空軍大校軍銜主要標識為,深藍灰色肩章底版上,綴有兩條金色細杠和四枚星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