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廳
陝西省水利廳
陝西省水利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3號),設立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2020年1月7日,被評定為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製6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總規劃師各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廳黨組書記、廳長:魏穩柱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丁紀民、魏小抗
廳副廳長:黨德才、宇濤(試用期一年)
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廳紀檢組組長:張敏
廳總工程師:王建傑
廳總規劃師:黃興國
廳二級巡視員:李國平、李新華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劃制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中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工作;指導縣及縣以下供水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測和水資源公報。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務信息、新聞發布和電子政務、宣傳、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接待和保衛等工作;負責廳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規劃計劃處。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省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全省重點水利、漁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專項資金年度計劃;負責全省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省水政監察總隊)。
起草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起草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起草審核水利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四)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五)財務審計處。
負責廳直系統預算工作;承擔廳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中省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廳直系統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六)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廳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指導水利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七)建設與管理處。
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農村水利處。
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節約用水、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漁業局。
組織編製全省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制訂漁業發展的技術進步措施和質量標準辦法;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十)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各市、流域和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水利、防洪違法事件;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利執法工作。
(十一)監察室(駐廳紀檢組)。
對全省水利系統各級水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檢查水利系統有關政務公開制度規定的制定、落實情況;完成上級要求行政監察工作需要公開的有關業務工作內容。
(十二)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三)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省水土保持局: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負責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察;編製全省水土保持總體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流域規劃、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水土保持預防保護、生態修復、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地區、流域及部門之間的水土保持糾紛;負責國家及我省水土保持項目的管理與實施工作,歸口管理其他行業及社會投資的水土保持項目;負責全省水土保持生利用外資工作和外資項目的管理實施;負責全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典型示範、技術推廣、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負責全省水土流失動態和防治成效、重點區域和重大建設項目的監測預報,定期發布水土保持監測公告;負責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建設與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各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三)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分工,按照《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和《陝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附則: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