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
概念
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四是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二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的普通合夥制,因此,在我國,合夥一般指普通合夥。但有些地方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及個別行業的發展,對個別行業做了特別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如: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允許風險投資有限合夥,深圳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合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