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超聲醫學工程學會
中國超聲醫學工程學會
中國超聲醫學工程學會,英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縮寫為CAUME。(以下簡稱學會)學會為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生產廠家及各醫院從事超聲醫學專業教學、科研、生產、診斷與治療的醫務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管理人員,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為會員、為超聲醫學界服務,促進超聲醫學的發展,造福人民,為學會宗旨。開拓、奉獻、高新、嚴謹為學會會風。
學會創建於1984年6月。學會成立時發起人為109人,在國家科委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得到迅速發展,近20年來,學會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成果、推廣、人才培養方面作出了大量工作,對促進我國超聲醫學工程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迄今,截至到2002年12月31日前,學會已擁有會員一萬五千多人,永久會員近千人,會員遍及全國,大都是各省市醫療機構、醫學院校及有關大學、科研機關、企業本學科領域裡的骨幹力量。
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證號3594。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組織、協調本學科領域裡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業務培訓、書刊編輯、展覽展示,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超聲醫學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縮寫為(CAUME)。
第二條 本會的組成人員為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生產廠家及各醫院從事超聲影像專業教學、科研、生產、診斷與治療的醫務工作者,本著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為超聲醫學界服務,促進超聲醫學的發展,造福人民。本會的會風是開拓、奉獻、高新、嚴謹。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科技部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小營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與協調超聲醫學有關課題的研究;
(二) 推廣超聲醫學及醫用超聲工程技術成果;
(三) 培訓超聲醫學及工程專業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四) 舉辦超聲及醫用超聲工程技術講座及學術交流會議;
(五) 協助編輯出版《中國超聲醫學雜誌》、《中國超聲診斷雜誌》;
(六) 組織國內、外超聲醫學及醫用超聲工程技術考察;
(七) 承擔超聲醫學及醫用超聲工程技術的諮詢服務;
(八) 研究制定超聲診斷及醫用超聲工程技術標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有開拓、奉獻、高新、嚴謹的學風;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大專院校畢業,從事超聲醫學或醫用超聲工程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四) 非大專院校畢業,在獲得醫師、助理工程師或相當職稱后,從事超聲醫學或醫用超聲工程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二、團體會員: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從事本專業的學術團體、科研機構及生產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再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 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正式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在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因年高、體弱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可分別予以表彰,或授予適當的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技術和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停止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民主協商、選舉理事和推選名譽會長;
(七) 通過提案和決議;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專科學術委員會;各專科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委員若干人。本會現設:
一、腹部超聲診斷委員會;
二、超聲心動圖學會;
三、眼科學會;
四、治療委員會;
五、儀器工程開發委員會;
六、顱腦診斷委員會;
七、生物效應委員會;
八、計劃生育專業委員會。
正籌備組建小器官超聲委員會,今後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還將組建新的委員會,或撤併某些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徠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0年10月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