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障
家庭保障
家庭保障是指在家庭內部、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提供,包括經濟保障、服務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內容在內的生活保障機制,它在保障社會成員的生活方面通常與國家和社會負責的社會保障並駕齊驅。
1、封閉性
2、弱質性
3、差異性
4、低層次性
5、歷史性
6、易波動性
第一,社會/;生產力的水平和發展,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家庭保障。
第二,傳統的文化要求繼續發揮家庭保障的作用。
第三,社會保障尚不能完全取代家庭保障。
第四,改革需要家庭保障。
第五,計劃生育需要家庭保障。
第六,社會安定離不開家庭保障。
(1)物質保障,這是家庭保障的基礎;
(2)承擔家庭保障的主體是家庭主要成員,他們通過勞動,成為家庭生活的主要負擔者;
(3)保障的對象是包括家庭主要成員在內艙全體家庭成員;
(4)保障的目的是使家庭成員都能生活愉快、健康,使家庭成為社會可靠的後方。同時,又能促使家庭成員能更直接地參加社會勞動和工作,多做貢獻,把家庭和社會緊密聯繫在一起。
(一)經濟功能
(二)撫育子女的功能
(三)贍養老人的功能
(四)夫妻相互撫養功能
(五)勞務功能
(六)照顧殘疾人的功能
摩爾根以後,人類家庭發展的歷史已比較清晰。按照摩爾根和恩格斯等人的觀點,自原始社會開始,家庭就是人們生存和生活的基本單位。從蒙昧時代至文明時代,人類家庭大體經歷了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家長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等幾種基本形式。一夫一妻制被視為文明社會的特徵之一,自這種“以私有制對原始的自然長成的公有制的勝利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產生之後,家庭成為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被譽為“文明社會的細胞形態”。
它承擔著繁衍後代以及保護老弱病殘人員的職能。隨著社會的進步,家庭的一些生活保障職能逐漸被其他的保障機制所代替。特別是進人工業社會後,社會生產方式和勞動組織方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充當雇傭勞動者、外出謀生、老人與子女分離成為常見的社會現象,在一些發達的西方國家,國家和社會成為人們生存和生活保障的主體。正是基於這種現實,一些社會保障研究者出現了忽視家庭的趨向,認為家庭已經成為社會保障史中過時的、落後的現象。
事實上,從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開始就不斷有人在構想一個沒有家庭的社會,但正如社會學家古德所說:“在所有已知的人類社會之中,幾乎每個人都捲入了家庭權利和義務的網路之中。家庭機構不像軍隊、教會或國家那樣強大,但它卻是最難征服的,也是最難改造的。任何一個具體的家庭可能是脆弱而不穩定的,但家庭制度就其整體而論,卻是堅不可摧、富有活力的。”西方國家對家庭的“回歸”再次證明:家庭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化現象、作為文明社會的細胞、作為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單位,它的許多功能在短期內是無法替代的。
不過,家庭保障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代又有各自的特殊性,中西傳統家庭雖然在生產方式上都體現為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但在對家庭成員的供養方式、供養範圍、供養內容等方面卻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因此,我們在進行家庭與社會保障的關係研究時,也不能僅步西方“家庭回歸”的後塵而人云亦云,只有在充分認識中國傳統家庭的基本特點的基礎上,才能獲得對家庭保障功能和作用方式的更準確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