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召棠
清朝時期官員
江召棠(1849—1906),字伯庵,號雲卿,今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羅嶺鎮人。
目錄
江召棠任德化縣令時,英國九江租界規定,中國官員隨身儀仗執事不得越界。他立即向英領事提出抗議,維護中國主權。光緒三十年(1904),他在南昌任縣令,新昌(今宜豐)縣棠浦鎮發生教民羅檢強姦一位老師女兒的案件。老師向縣衙投訴,法國傳教士王安之挾迫縣令以“誣告罪”將老師下獄。鄉民怒不可遏,與羅檢論理,羅仗教會欺民,鄉民忍無忍將羅毆打致死。縣衙驚恐萬分,即去棠浦抓人。棠浦百姓舉起“官逼民反”旗幟與官兵對峙。經過上司同意,江召棠隻身來到棠浦,安撫百姓,秉公處理肇事者三年監禁。百姓滿意,官府贊同,而王安之卻懷恨在心。光緒三十一年(1905),南昌縣茬港教民葛洪泰、鄧貴和觸犯刑律,江召棠下令緝拿二犯。葛犯逃入南昌天主堂藏匿,得到主教王安之庇護。王安之於光緒三十二年正月29日,邀江召棠到天主堂“赴宴”,竟提出釋放鄧犯、免究葛犯、改判棠浦首犯死刑,賠償教民損失和恤銀十萬兩等無理要求,並聲言:“如不照辦,以你性命抵償。”江當即申斥:“這是大清帝國境地,只能按大清律法行事,任何外人不得干預”,“召棠頭可斷,而理不可屈!”王安之窮凶畢露,行刺江召棠后逃走。但官衙畏洋如虎,不敢主持正義。南昌百姓上街示威遊行,將逃跑的王安之打死,並燒毀四處教堂,打死八名外籍傳教士,釀成震驚中外的“南昌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