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
違紀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考試違紀行為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 關於學習和貫徹實施《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監察部 國家 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財政部 關於違紀項目分類和違紀金額統計口徑及界限的規定
鐵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處理經濟違紀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的
國務院大檢查 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是否適用於勞動
勞動人事部 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
勞動人事部 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關於大檢查中處理經濟違紀問/國務院稅收、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實施《國營企/勞動人事部 商業部關於下達《商業企業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
商業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95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教育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1、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2、留校察看時間長度以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員,在察看期間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由於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或情節輕微的。
4、從重或加重處分:違紀后拒不承認事實,態度惡劣的;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團伙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屢教不改,第二次違紀的。
5、學員違紀同時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經教育拒不改者開除學籍
7、有下列擾亂、破壞學院穩定或社會穩定的行為、造成嚴重影響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書寫、張貼、散發內容反動的大小字報或非法宣傳品,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靜坐,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學院秩序與社會秩序這,記過直至開除學籍
8、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有關國家機關處罰者:被處以警告或治安罰款者嚴重警告或記過,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或處以勞動教養者開除學籍
9、偷竊者:100以下警告100-400嚴重警告或記過400+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未遂記過及以上;詐騙、搶劫:詐騙行為警告至記過,詐騙後果嚴重或多次詐騙者留校察看及以上,搶劫行為開除學籍;為直接作案但為作案提供條件,故意包庇或參與窩贓,銷贓,分贓等活動者,視情節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盜竊、破壞圖書,除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視情節警告及以上;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引發火災造成一定後果者,視情節記過至開除學籍,縱火者加重一級處分。
10、打架。動手到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警告或嚴重警告;傷害後果輕微者記過或留校察看;傷害後果嚴重者開除學籍;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後果者,留校察看;造成嚴重後果者開除學籍;先動手打人,結夥鬥毆或尋釁滋事者從重或加重處分;后打人者,根據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11、侮辱、誹謗他人者嚴重警告及以上。
12、公寓管理。
13、故意損壞公共財產者,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造成較大損失者,視情節分別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4、作弊。
15、違反國家規定,以組織或個人名義在校園內進行非法宗教活動者記過及以上。
16、對聚眾滋事或進行其他違法違紀活動,破壞校園秩序者,視情節警告及以上。
17、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記過及以下。
18、違反計算機網路管理規定嚴重警告及以上利用網路侮辱他人人格或人身攻擊記過及以下造成嚴重後果的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
19、破壞公共衛生:警告及以上。
20、違反公民道德:故意破壞藏書或以舊換新警告及以上造謠誣陷他人警告及以上;因學習成績評定等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警告及以上。
21、撲克麻將記過及以上組織者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處分程序
1、對違紀學員的紀律處分決定,採取書面形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符合,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2、對學員的處分必須先由學員所在專業培訓部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然後報學工部核實,最後報院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3、對學員的處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院有責任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答覆本人。
4、對違紀學員的處分決定,應按審批程序分別在全院範圍內公布,同時通知學員所在單位,並報國網公司人資部備案。
處理原則
3.1本制度要貫徹以協調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員工的處理要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認真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自覺性,並要加強對全體員工的紀律教育。
3.2給予違紀員工的紀律處分要本著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慎重恰當的原則,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3.3對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理。
3.4一般違紀事件可由事發部門進行協調解決;車間內無法協調的上報管理部進行處理;事態嚴重的由管理部報警,交予司法部門處理。
處分等級
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4.1部門內部協調處理
4.2公司通告批評並罰款
4.3撤職
4.4開除
4.5移交司法機關
2011年中醫助理醫師考試違紀處理
1.違紀處理中警告、終止考試、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成績、取消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等五種處理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考點主考作出決定。
2.違紀處理中取消當年考試成績、考場或考點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點承辦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等三種處理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務管理機構提供的材料作出決定,並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考試現場
4.作出違紀處理決定機構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或變更處理決定。
5.考區辦公室於考試結束后把本考區違紀處理情況匯總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6.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