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浩

永嘉縣文物館原館長

潘浩,41歲,永嘉縣人,2012年10月被任命為永嘉縣文物館館長,全面主持文物保護、維修、維護、審批等工作。

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29日,“活化石”古民居遭到破壞,是“冷衙門”里的“蛀蟲”玩忽職守。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檢察院29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對永嘉縣文物館原館長潘浩提起公訴。
該案由永嘉縣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發現,而關於他的貪污、受賄部分,由永嘉縣審計局在審計工作中發現並移交給檢察院。

起訴指控


潘浩作為文物館館長嚴重不負責任,未認真審查各個展館的設計方案,未發現設計方案中的修繕部分存在的問題,也未要求各個展館建設單位對修繕部分提請審批或進行修改。
潘浩也未及時就專家提出的意見督促業主單位進行整改,導致存在多處修繕內容的設計方案未及時得到修正。在施工過程中,潘浩在現場巡查監管時也未能及時發現國保單位被破壞情況並予以制止,建築施工隊在按照設計文本進行施工時對芙蓉村古建築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永嘉縣為整改修復遭破壞的古民居,支付了包括整改方案設計費、管理費、工程費在內的百萬元以上費用。
文物館雖然是個“冷衙門”,潘浩卻充分玩轉手中的權利為自己謀取私利。潘浩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2014年潘浩參與永嘉縣岩頭鎮某宗祠修繕工作時,在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后收受工程負責人李某8萬元現金。隨後,在潘浩的關照下,李某順利承包了多項永嘉縣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百村千處”點(項)文物修繕工程,並送出5萬元“通關費”。
檢察機關認為,潘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永嘉縣文物館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共計14.1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