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決定書

立案決定書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誌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背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製作《立案決定書》。

內容結構


本文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型大小。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注意事項


(1)製作《立案決定書》必須徵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有相應的內部審批文書作為依據之一。
(2)《立案決定書》在偵查終結時,其正本應當歸入訴訟卷。
【例文】
××市公安局
立案決定書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號案件名稱李×涉嫌殺人罪
案件編號××××××××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歲
住址××市××路××號
單位及職業××市有機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準時間200×年5月24日
辦案人劉×姜××
辦案單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發時間200×年5月24日
填發人姚××××市公安局
立案決定書
×公刑立字[200×]18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李×涉嫌殺人罪案立案偵查。
(××市公安局印)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