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廳
青海省文化廳
青海省文化廳,將管理文藝、美術、文物、電影、音像製品等文化營業市場和歌廳、舞廳、卡拉OK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職能,管理群眾文化事業的職能。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青委[2000]50號),設置青海省文化廳。文化廳是主管全省文化廳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下放的職能
將管理文藝、美術、文物、電影、音像製品等文化營業市場和歌廳、舞廳、卡拉OK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職能,管理群眾文化事業的職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歸口管理。
(二)轉變的取能
取消指導管理文化系統報刊、書籍出版發行工作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文化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省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體制改革。
(二)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編製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制定並組織實施省直藝術表演團體發展規劃,指導省直藝術團體的業務建設;歸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四)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五)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全省電影發行、放映、譯制工作。
(六)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七)指導、管理全省文物工作。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省博物館;指導全省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等工作;協調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
(八)歸口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對香港、澳門、台灣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文化廳設6個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有關文件起草;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查;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信息處理和文化外事工作;管理文書檔案、信訪和機關行政事務等工作。
(二)人事處
研究擬定文化藝術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文化系統人事勞動體制改革;負責廳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機關和廳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廳屬文化社團的資格審查;負責涉及文化系統民族、統戰、民政、僑務、安全保衛等工作。
(三)藝術處
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編製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文藝事業發展結構和布局;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制定並組織實施省直藝術表演團體發展規劃,指導其業務建設;歸口管理全省性重大藝術活動。
(四)社會文化處
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五)市場法規處
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培訓文化市場管理稽查人員;指導全省電影發行、放映、譯制工作;編製並組織實施文化立法規劃,調研、起草綜合性文化法規草案。
(六)財務產業處
研究擬定文化經濟政策;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文化事業專項經費;規劃、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擬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開展文化產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編製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