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徒合同,泛指確立師徒關係,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約。專指企業、事業單位在徒工培訓中籤訂的一種協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50 年代初期即建立了學徒工制度。1958 年 2 月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助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同學徒或者師傅同學徒之間,都應該訂立合同。
合同上寫明學習的期限、內容、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以及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如一方故意破壞合同的規定,另一方有權辭退或者停學。在簽訂師徒合同時,企業要選擇政治覺悟高、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工人擔任師傅,實行包教保學包會。企業、事業單位對合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