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詞目釋義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交通、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和建設用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未利用地分類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兩個二級地類。未利用土地又分為:①荒草地。樹木鬱閉度<10%,表層為土質,生長雜草,不包括鹽鹼地、沼澤地和裸土地。②鹽鹼地。表層鹽鹼聚集,只生長天然耐鹽植物的土地。③沙地。表層為沙覆蓋,基本無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灘。④裸土地。表層為土質,基本無植被覆蓋的土地。⑤裸岩石礫地。表層為岩石或石礫,其覆蓋面積>50%的土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為:①其他土地。未列入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其它水域地。②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河流常水位岸線以下的土地。③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積水區常水位岸線以下的土地。④葦地。生長蘆葦的土地,包括灘塗上的葦地。⑤冰川與永久積雪。表層被冰雪常年覆蓋的土地。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規範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國有未利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但開發國有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其審查報批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未利用地開發是指利用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行為。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審查、報批工作,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內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申請受理和前期審查工作。
第四條 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查,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符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三)經過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
(四)依照規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條 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開發用途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三)土地開發用地權屬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
(四)土地開發措施是否可行;
(五)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涉及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有關問題;
(六)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涉及地上物徵收、拆遷,如涉及,是否制定徵收、拆遷安置方案並簽訂有關協議;
(七)取得土地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是否明確並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開發國有未利用地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申請,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權屬、地類以及土地開發總投資、土地開發后的用途、擬取得土地方式、擬使用土地年限等內容;
(二)土地開發用地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區域的自然資源、社會經濟、土地利用、基礎設施等情況,土地開發限制因素分析和適宜性評價,開發規劃方案與建設內容,投資估算及資金渠道,土地開發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可參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規程的要求進行編製;
(三)土地開發用地規劃設計圖,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區域內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生態環境保持等工程建設內容,可參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項目製圖規範的要求進行製作;
(四)土地權屬地類證明文件;
(五)有勘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成果及勘測定界圖;
(六)用地單位有關資質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七)涉及地上物徵收、拆遷的,應附具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有關協議。
第七條 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用地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查勘,並對報批材料進行前期審查。如土地開發用地涉及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有關問題的,應當徵求區(縣)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意見;
(三)符合報批要求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前期審查意見、區(縣)有關部門意見及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的報批材料,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區(縣)人民政府將國有未利用地開發請示呈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四)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市人民政府轉來的國有未利用地請示承辦單后,在組織有關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基礎上,對區(縣)報批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議;
(五)對建議批准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審查報告和用地批複文件呈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國土房管局印發批複文件;對不予批准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有關意見呈報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依法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或者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九條 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土地后,應當及時落實土地開發項目,按照項目管理有關要求組織開展規劃設計、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土地開發有關要求得到落實。
第十條 土地開發項目落實后,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管理要求,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將土地開發項目相關信息及時報備,上圖入庫。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土地開發用地的監督檢查、日常巡查和變更調查工作。對未經批准開發用地、擅自改變批准用途或者擴大用地規模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