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權

徵稅權

徵稅權也稱課稅權,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開徵、停徵稅收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管理稅收事務的權利與權力的總稱。

內容


徵稅職權是徵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徵稅權的轉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權力服從性、專屬性、優益性、不可處分性等特徵。徵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徵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徵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徵稅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中國除了《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徵稅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徵稅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徵稅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征納規範制定權。是指徵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征納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權力。
(2)稅收計劃權。是指徵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
(3)稅款徵收權。稅款徵收權又叫徵稅處理權、徵稅形成權,是指徵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徵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徵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徵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徵稅協助。
(7)徵稅強制權。是指徵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採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
(8)稅收處罰權。是指徵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範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徵稅強制權一樣,對徵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範、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係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是指徵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複議的權力。這是一項准司法性質的權力,它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覆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
(10)稅收指導權。是指徵稅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諮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徵稅職權形式。

分類


1)立法性徵稅權、執法性徵稅權和司法性徵稅權。這是按照徵稅權的性質為標準所進行的劃分。
(2)實質性徵稅權與程序性徵稅權。這是按照徵稅權的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
(3)決策性徵稅權、管理性徵稅權、徵收性徵稅權、執行性徵稅權、指導性徵稅權、請求性徵稅權。
(4)羈束性徵稅權與裁量性徵稅權。這是以徵稅權受法律約束程度而進行的分類。羈束性徵稅權是指嚴格受法律約束的徵稅權,徵稅主體在行使此類權力時沒有選擇決定的自由。
(5)一般性徵稅權與專屬性徵稅權。這是按照徵稅權是否具有排他性進行的分類。一般性徵稅權是為一般的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如發布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罰權等;專屬性徵稅權是只為徵稅主體所擁有、不能轉讓給其他主體的權力,如稅款的徵收和入庫權只為徵稅機關擁有。

補充


從動態過程的角度講,為了實現和保障某個實體結果,納稅人必須擁有通過一定的方式、步驟、手續等來實現和保護這種實體利益的權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來實現或獲得保障,這種從權利的行使和實現的角度來看待權利觀念的另一方面,即為程序性權利。
稅收程序性權利的內容,主要應包括下面這些權利: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權利
無論是稅款征納程序還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程序,作為稅收程序主持者和裁決者的徵稅機關及其徵稅人員必須保持中立,這是保證所作出的決定更為客觀、公正的需要,否則因為偏私或與案件和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就無法作出公正的結果,程序主持者實際上也就成了自己裁決自己案件的法官。
2.知情權
是指納稅人有權了解與徵稅有關的法律規定、信息和資料。例如,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稅制及如何運用稅額測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訴訟權在內的納稅人的一切權利。這就要求徵稅機關要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專業的納稅服務。
3.聽證權
是指徵稅機關在對納稅人作出不利於他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其意見,納稅人有權為自己進行抗辯,即納稅人對於徵稅決定基礎的事實和證據有表示意見的機會。聽證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適用的範圍非常廣,它也已為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4.陳述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徵稅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陳述申辯權相當於法國的防衛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當防衛權,它作為與徵稅權相對應的抗辯權,對於制約徵稅權的濫用有積極作用。
5.平等對待權
所有的納稅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體,他們有權要求稅收程序給予他們以平等的對待;如果稅收程序沒有給予他們平等對待,徵稅機關必須說明差別對待的理由。
6.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
這是基於權力必須理性行使這一法律精神而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它是指徵稅主體在作出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徵稅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納稅人說明其作出該徵稅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程序抵抗權
又叫程序拒絕權,是指納稅主體等稅收程序當事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對於徵稅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為,有拒絕執行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納稅人程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徵稅機關在操作程序時的恣意和專橫,表明徵稅相對人在征納程序中並不是被動的和被任其擺布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體,是對程序主持者的制約因素。
8.救濟權
對徵稅機關已經作出的決定,納稅人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從實體結果的公正性來看,救濟權的行使有助於結果更加準確公正;從程序的公平來講,救濟權的意義在於使納稅人獲得對結果和程序本身的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