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處置
廢水處置
廢水處置也稱廢水排放。指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廢水排放土地可以避免污染水體,又利用了水分和養分,促進了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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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稱廢水排放。指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廢水可排放地表水體、排放土地和作為水資源再次使用(見廢水再用)。
排放地表水體 也稱稀釋法。人群集居地的廢水大多通過合流排水道排放河、湖等地表水體。由於污染程度低,常在水體自凈能力之內。因此,這種處置廢水的方式長期以來為人們所慣用。在嚴重污染出現后,對水體的自凈能力和廢水的排放條件進行了大量研究,並用條例和法令的形式控制廢水排放,保護水體。
保護水體水質,在管理上採取兩種措施,對受水水體和排放廢水的水質分別提出要求,制訂標準:①以水體水質為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難以據此確定排水單位對廢水處理的要求。因為向同一水體排放廢水的單位都想充分利用水體的自凈能力,減少自己處理廢水的費用,同時還有面上(農田)污染的問題。②以廢水水質為準較易執行,但合理確定排放標準卻較困難。因此,兩者應結合使用。水體的水質要求決定於水體的用途和各種用水的水質標準,也受社會對水體要求的影響,並不是嚴格不變的;相反,往往受經濟條件影響並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城市污水對水體的污染最顯著的是耗氧性。污水帶來的有機物使水中溶解氧下降(見水體污染),低於4毫克/升左右時,大多數魚類的生活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均受到影響。所以,水體的溶解氧一般應維持在4毫克/升以上。廢水經過生物處理后再排放水體時,常常能夠使水體水的溶解氧符合要求,但是如果受水水體是水流潺湲的湖泊、河口或海灣,往往會促成水體的富營養化,降低水質和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這是廢水中的含氮和磷的化合物造成的。因此,就要求進一步對廢水作除氮、除磷處理,限制氮和磷的含量。當然,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的病原體和致毒、致癌、致畸、致突變的無機物和有機物是應當嚴格控制的。廢水排放水體時,排水系統的出水口的位置要慎重選擇,構造設計要完善,既滿足水體保護的要求,又經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