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1964年成立的組織機構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國際通信衛星組織簡稱“衛星組織”。國際衛星通訊的聯合組織。1964年8月20日,美、英、法、日等十一個國家及各自指定的電信企業的代表分別在華盛頓締結的《關於全球商業衛星通訊系統作臨時安排的協定》以及與之有關的《特別協定》上簽字,從而宣告國際通信衛星財團成立。1971年8月20日改為現名。宗旨是:設立一個全球性商業通訊衛星系統,供一切國家使用。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政府間全球性商業通信衛星機構,簡稱衛星組織。總部設在美國華盛頓。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沿革20世紀60年代初,美國與英、法、日等國進行了一系列試驗,將人造衛星成功地用於溝通橫跨大洋的國際通信。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衛星通信法,授權成立美國通信衛星公司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1971年7月,加入和簽署兩個協定的70多國代表在華盛頓集會,重新審議修改上述兩個協定,並分別定名為《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協定》和《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業務協定》。《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協定》是衛星組織的組織法,包括宗旨、活動範圍、財務原則、組織機構、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加入、退出和修訂協定的程序等。此協定由各國政府或政府機構加入,加入者稱締約國。《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業務協定》是衛星組織的經營法,包括簽字者的權利和義務、投資和資本限額、採購、空間段容量分配等。此協定由政府、政府機構或它們指定的電信機構簽署,簽署者稱簽字者。會議還決定將國際通信衛星財團改名為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截至1984年7月16日,加入和簽署兩個協定的締約國和簽字者均達109個。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亞洲” 1號衛星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衛星組織的機構分四級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測控設備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2、簽字者會議:由各簽字者代表組成,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審議衛星組織經營管理、設備運行技術狀況、財務計劃、董事會提交的建議、決議,以及修改《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業務協定》等。
3、董事會:由各董事國代表組成,下設技術、規劃和帳務審計三個顧問委員會,通常每年開會五次。審議批准商業通信衛星、國際操作中心和測控設備的設計、研製、建造、安裝和操作維護的政策、計劃、規劃等。
4、執行局:以衛星組織總幹事為首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全球商業通信衛星系統的運轉、維護、研製和發展等日常工作。
5、活動:各簽字者按其使用國際通信衛星電路的數量的比例,向衛星組織投資。衛星組織利用此項投資款額,採用公開投標的方式,在簽字者間開展研製、生產、發射和更新通信衛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測控設備
第一條:定義
第二條:衛星組織的建立
第三條:衛星組織的活動範圍
第四條:法人身份
第五條:財務原則
第六條:衛星組織的組織結構
第七條:締約國大會
第八條:簽字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第九條:董事會,組成和表決
第十條:董事會職能
第十一條:總幹事
第十二條:過渡性管理和秘書長
第十三條:採購
第十四條: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衛星組織總部、特權、免稅權和豁免權
第十六條:退出
第十七條:修正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第十九條:簽署 第二十條:生效
第二十一條: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文件存檔者
附件A:秘書長的職責
附件B:經理事務承包者的職責和經理事務合同的準則
附件C:關於解決本協定第十八條和《業務協定》第二十條所述爭議的議事 規則
附件D:過渡性規定。
:考慮到聯合國大會第1721(XVI)號決議所規定的、衛星通信應按實際可能儘快在全球範圍內一視同仁地供世界各國使用的原則,考慮到《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及其它星體)原則條約》的有關規定,特別是第一條所闡述的、外層空間應為所有國家的利益而被利用的規定,注意到按照《關於為全球商業通信衛星系統作臨時安排的協定》及與之有關的《特別協定》,一個全球性的商業衛星通信系統業已建立,希望繼續發展這種通信衛星系統,以建立一個單獨的全球商業通信衛星系統,作為經過改進的全球通信網的一部分,這一通信網將把通信業務擴大到世界各地區,為世界和平和了解做出貢獻,決心為達到這一目的,通過可用的最先進技術,為了人類的利益,提供可能最有效、最經濟的設施,並符合於最好、最公平地使用無線電頻譜和空間軌道的原則,認為衛星通信事業的創辦應能使各國人民均可以使用全球通信衛星系統,並使那些願意投資的國際電信聯盟會員國在該系統內投資,並進而參加設計、研製、建造、(包括提供設備)、安裝、操作和維護,以及獲得該系統的所有權,按照《關於為全球商業通信衛星系統作臨時安排的協定》。
舉行一次締約國會議
國際通信衛星
全球銷售力量集中
它已擁有由20顆地球靜止軌道衛星組成的網路,為超過200個國家及地區的客戶提供網際網路、廣播、電話以及網路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