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體制
投資體制
徠投資體制亦稱“投資管理體制”。作為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領導和管理投資經濟活動所採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式、方法。其內容主要包括投資決策主體如何確定,投資方式方法如何選擇,投資領域各單位和經濟實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如何處理等。其中,投資決策主體是投資體制的核心要素。投資體制主要有兩種劃分:①按其管理職能劃分,可分為投資決策體制、投資計劃體制、投資實施體制、投資資金管理體制、投資經營體制、投資調控體制等;②按其管理對象劃分,可分為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投資項目設計體制、投資項目施工體制等等。
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投資體制,有不同的組成:
1、從系統論的角度來看,由投資決策系統、調控系統、動力系統和信息系統組成。
2、從管理組織看,由投資主體的決策層次與結構、投資運行機制和投資領域內各經濟實體之間的關係三者組成。
徠3、從管理職能看,包括投資計劃管理體制、投資資金管理體制和投資的經營管理體制。
4、從管理對象看,包括投資基礎上管理體制、設計體制、施工體制等。
經濟體制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下,生產關係的具體形式、國民經濟的運行方式以及組織、管理和調節國民經濟制度的方式方法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所有制結構、經濟決策結構、經濟調節機構、激勵機制、經濟管理組織結構等。
經濟體制決定投資體制。投資體制是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與經濟體制是完全對應的。有什麼樣的經濟體制模式必然會有什麼樣的投資體制模式。因此,人們完全可以借鑒經濟體制模式的劃分方法來考察投資體制。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投資體制
與社會主義國家相比,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投資體制有很大的不同。投資主體:以私人投資為主;
投資方式:以證券、金融買賣方式為主。
投資的微觀與宏觀管理:微觀上以可行性研究為主要決策基礎;宏觀上主要通過財政和銀行來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的投資體制
相對而言,社會主義國家投資體制較為複雜,並且由於改革的進行,投資體制的變動較大。較為典型的主要有三種投資體制模式:
1)高度集權型投資模式
前蘇聯以及中國改革以前均屬於這一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徵是:企業投資全部納入國家統一計劃,以行政投資方式為主,國家是唯一的投資主體,投資領域各單位和經濟實體之間的聯繫非商品化。國家不僅決定關係國民經濟結構的新建項目的決策,而且決定原有企業本身的擴建和改建,甚至包攬企業固定資產更新資金使用,企業沒有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自主投資決策權。預算撥款是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計劃虧損以及低利企業由國家財政予以補助。
集權型投資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不僅實行高度集中的投資決策制度,還實行直接調控指令性計劃體制、直接調撥的物資配給體制以及資金的中央集中制和無償分配製。這種投資體制模式,在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初期,曾經起過很大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逐漸地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體制性因素,成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2)分散型投資體制模式
前南斯拉夫的投資體制屬於這一類型,其基本特徵是:國家徹底放棄一切投資決策權,投資決策完全交給企業自主掌握。投資品由市場提供,企業資金來源由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來解決。分散型投資模式有利於刺激經濟單位的積極性,但不利於宏觀調控,會產生盲目投資、規模膨脹以及項目小型化等弊病。
3)綜合型投資體制模式
匈牙利以及中國改革中期的投資體制屬於這一類型。其基本特徵為:劃分國家和企業的投資範圍,中央政府負責關係整個國民經濟產業結構和社會消費結構的項目投資,地方政府負責關係到地方產業、經濟結構的新建項目的決策,企業再生產方面的一切決策權全部由企業自主行使,形成了中央、地方、企業三個層次的投資主體;投資調控主要通過稅收槓桿、信貸槓桿以及發布投資信息引導三種方式來實行。綜合型投資體制模式具有集權型投資模式所沒有的優點,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分散型模式的弊病。但是,綜合型投資模式必須以企業產權的明晰化和比較發達的市場機製為前提,否則就會導致企業投資行為的某種紊亂,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振蕩,形成放權與收權的怪圈。
從數學角度看,投資體制是經濟體制的子集。再來考察一下投資體制與金融體制的關係,這兩者之間是並集關係,都是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所以要考察投資體制與金融體制之間的關係緣於投資活動與金融活動之間的聯繫非常廣泛。
1、銀行也是投資主體之一。
2、投資資金的籌措和運用往往離不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如:建設債券的發行、企業股票的上市和流通等,均需要通過金融市場來實現。
3、金融調控是投資調控的主要方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投資的宏觀調控主要通過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等金融手段來實現,即使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的預算撥款也要通過銀行這個渠道來實現。
投資活動與金融活動緊密相聯,投資體制與金融體制相適應,經濟就會健康增長;反之,如果金融體系不健全,則必然會影響正常的投資活動,導致投資畸變,從而影響經濟的發展。
1949-1957年以國家投資為主的投資主體多元化階段;
1958-1960年投資體制第一次放權時期;
1961-1965年中央集權投資體制重建階段;
1966-1978年投資體制再次實行地方分權時期。
傳統投資體制模式與集中計劃經濟模式相適應,屬於集權投資模式(表現為中央集權制和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分權制兩種具體形式)。
A、傳統投資體制的特徵
傳統投資體制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組成部分,它最典型、最集中地代表和反映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全部特徵。傳統投資體制的特徵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考察。
從投資主體的角度考察,傳統投資體制的最本質特徵是企業不是獨立的投資主體,而完全是政府的附屬物。
從投資決策的角度考察,傳統投資體制的投資決策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其中所經歷的變革也僅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分配投資許可權上的變動,而不是政府將權力下放到企業中去。
從投資運行的角度考察,傳統投資體制中投資來源以單一的財政性資金為主,投資要素主要通過條條和塊塊相分割的行政體制來分配和使用。
從投資管理的角度考察,在傳統投資體制中,政府對投資的管理主要採取以指令性計劃為主要手段、以行政命令為主要中介的直接管理方式。
從投資責任的角度考察,傳統投資體制是一種從上到下沒有任何約束的“大鍋飯”體制,權、責、利不相適應。無論是全國投資總量、投向、布局安排的決策發生失誤,還是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決策或設計、施工發生失誤,都很難明確責任者,無法追究任何責任。總之,傳統投資體制的特徵可以歸結為:傳統投資體制是以政府為單一的投資主體,以指令性投資計劃和行政性立項審批為基礎的,以高度中的政府投資決策和單一財政資金渠道為特徵的直接管理型投資體制。
B、傳統投資體制的弊端
投資主體單一、投資決策高度集中、投資效益低下;
投資供給的無償性、投資責任的軟約束性、造成普遍的“投資饑渴症”、導致經濟的周期性振蕩;
非商品經濟性質的投資主體間的關係與商品經濟及社會化大生產不適應。
從1979年至今,我國投資體制改革出現了四次高潮。我國的投資體制改革是與經濟體制改革同步的,1979年年初的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提出的“撥改貸”試點決定,掀起了投資體制改革的席幕。
以198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標誌。
這一階段的改革從下放許可權、縮小指令性計劃範圍入手,主要集中在對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管理體制進行全面改革,具體改革措施如下:
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
實行承包責任制;
實行“撥改貸”。
以198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投資體制近期改革》改革為標誌。這一階段改革的重點集中在對政府投資範圍、資金來源和經營方式進行初步改革。對重大的長期建設投資實行分層次管理,強化了地方重點建設責任;擴大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保證重點項目的資金來源;成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用經濟辦法對投資進行管理;強化投資主體自我約束機制,改善宏觀調控體系;實行招標、投標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的作用。
以1992年初鄧小平南方談話為標誌。明確了投資體制改革的市場取向;
實行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分離,組建國家開發銀行;
改革的重點是逐步建立法人投資和銀行信貸的風險責任;
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初步到位與運行。
以2004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標誌。經過20多年的改革,中國投資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投資資方式的多元化;
在投資計劃管理中,開始運用經濟槓桿和間接手段進行管理,為建立新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
現行的投資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企業的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