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查制度

現場檢查制度

現場檢查制度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法律規定。其目的在於檢查和督促排污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的要求,及時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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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但同時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如果拒絕接受檢查或者弄虛作假,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場檢查


規範的現場檢查包括: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檢查檔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