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場經濟地位
非市場經濟地位
非市場經濟地位就是指不是市場經濟的國家。
非市場經濟(英文簡稱NME)問題,舊稱“統制經濟”問題,起源於冷戰時期西方國家貿易法中處理諸如基本貿易待遇和反傾銷問題時,對社會主義國家採取的一種歧視性做法。作為法律技術用語,“非市場經濟”是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反傾銷案發起國的調查當局如果認定被調查商品的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將引用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即替代國)的成本數據計算所謂正常價值,並進而確定傾銷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國的相應原始數據。例如,在中國輸美彩電案中,美國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為中國的“替代國”,人為提高了我國幾家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從27.94%到78.45%不等。
2016年12月11日,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到期,而歐盟、美國及日本反對,不願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非市場經濟地位
到2004年底,中國已經進行了25年多的改革開放,加入WTO已經三年,全球幾乎所有的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是指人均國民收入超過10000美元以上、全球包括美日德法英意等共有25個左右高收入國家)都不承認、也不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2004 年5月前後,據中國官方以《2003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藍本及原班人馬課題組,參加美國商務部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聽證會,結果沒有任何進展。據該報告課題調查向全世界發布的結論是:到2003年“中國市場化程度69%”。該報告又稱“這說明中國已經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了”。
截止2008年2月,全世界已有77個國家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歐盟2016年1月提出三種選項:第一、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維持現有反傾銷的計算方法;第二、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不再維持現有反傾銷計算方法;第三、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但引入新的反傾銷計算方法。
5月歐盟議會以546票贊成,28票反對,77票棄權反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7月20日,歐盟委員會尊重世貿有關條款,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要考慮制定新的反傾銷計算方法。
11月9日,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據中國入世相關條款規定所承擔的義務。並提出將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裁定中國是否反傾銷。歐盟此舉可謂換湯不換藥。
美國商務部長普利茲克(Penny Pritzker)11月23日在華盛頓舉行的中美商貿聯合委員會會議后的記者會上表示,“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時機仍不成熟”。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12月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回應美、歐、日等國關於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國家”的表態時表示,少數世貿組織成員在如期履行第15條義務的問題上表態含糊其辭,企圖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中方表示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
沈丹陽發表意見:12月11日後,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應嚴格依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華進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
美國商務部為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屬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制訂了具體標準,這些標準有:(1)貨幣可自由兌換程度;(2)僱員與僱主談判工資自由程度;(3)允許合資及外資准入程度;(4)政府對產品產量、定價和資源配置的管製程度(即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對資源分配、企業的產出和價格決策的控制程度(6)調查當局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歐盟也提出了市場經濟五項標準:(1)市場經濟決定價格、成本、投資;(2)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3)企業生產成本與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4)企業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自由,有決定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自由,有開展商業活動的自由;(5)確保破產法及資產法適用於企業;匯率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