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

GB12348-2008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界雜訊危害而制訂。

法規信息


頒布實施
將《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合併為一個標準,並改名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標準值

各類廠界雜訊標準值列於下表:
等效聲級Leq(dB(A))
類別晝間夜間
5545
6050
6555
7055
1.2 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的劃定
1.2.1 Ⅰ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1.2.2 Ⅱ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1.2.3 Ⅲ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1.2.4 Ⅳ類標準適用於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
1.2.5 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1.3 夜間頻繁突發的雜訊(如排氣雜訊)。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0dB(A),夜間偶然突發的雜訊(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A)。
1.4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監測方法

5.1 測量儀器
5.1.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雜訊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於GB3785 和GB/T17181
對2 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 dB 以下的雜訊應使用1 型聲級計,且測量範圍應滿足所測量雜訊的
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雜訊的頻譜分
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5.1.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並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
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於0.5 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採樣時間間隔不大於1s。
5
5.2 測量條件
5.2.1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 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
件下測量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註明當時所採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註明當時的工況。
5.3 測點位置
5.3.1 測點布設
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
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雜訊敏感建築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於1m 的
位置。
5.3.3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 當廠界有圍牆且周圍有受影響的雜訊敏感建築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於圍牆
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於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
5.3.2 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1m 處另設測點。
5.3.3.3 室內雜訊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處,
在受雜訊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5.3.3.4 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在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距任
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測房間內的
其他可能幹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
時鐘等)應關閉。
5.4 測量時段
5.4.1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雜訊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5.4.2 被測聲源是穩態雜訊,採用1min 的等效聲級。
5.4.3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雜訊,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
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6
5.5 背景雜訊測量
5.5.1 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5.5.2 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5.6 測量記錄
雜訊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廠界所處聲環境
功能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
准值(測前、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廠界、聲源、雜訊敏感建築物、測點等位置)、
雜訊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5.7 測量結果修正
5.7.1 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相差大於10dB(A)時,雜訊測量值不做修正。
5.7.2 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間時,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的差值
取整后,按表4 進行修正。
5.7.3 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相差小於3dB(A)時,應採取措施降低背景雜訊后,視情況按5.7.1
或5.7.2 執行;仍無法滿足前二款要求的,應按環境雜訊監測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4 測量結果修正表
單位為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6. 測量結果評價
6.1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6.2 最大聲級Lmax直接評價。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朱煜光、郭秀蘭、陳光華、朱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