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冬春

徐冬春

徐冬春,男,漢族,1963年10月生,江西豐城人,大學本科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20年2月,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冬春作出逮捕決定。

人物履歷


1983年08月至2003年10月,先後在宜春地區農科所、新余市農業局、新余市渝水區珠珊鎮、新溪鄉、城關辦事處、城南辦事處、新余市委農工部工作;2003年10月,任新余市高新技術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2006年09月,任新余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2009年03月,任仙女湖區委副書記,主持仙女湖區全面工作;2011年03月,任仙女湖區委書記、江西省職業教育園區黨工委書記;2013年12月,任新余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2016年10月,任新余市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9年07月,被免去新余市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職務;2019年08月,被免去新余市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職務。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7月9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新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徐冬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8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葉國兵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決定免去徐冬春的新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20年1月2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新余市高新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徐冬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徐冬春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熱衷“圈子文化”,對抗組織審查,長期從事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工作中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搞權權交易、權色交易,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群眾紀律,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充當“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家風家教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徐冬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不信馬列信鬼神。政治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大搞“圈子文化”;經濟上甘於被不法私營企業主“圍獵”,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在職務調整、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財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治生態;生活上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大搞權色交易。徐冬春“六項紀律”項項違反,對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危害,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徐冬春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0年2月10日,高檢網發布公告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冬春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