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我國《票據法》第53 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現定期服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並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的支付,而向票據上所載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據交換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種持票人,即記名匯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匯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託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證人。
付款人是指已經承兌匯票或者設有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時,分別向其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繼承人提示付款。
保證人是在為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保證其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的票據債務與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持票人可向其保證人提示付款。
3、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所是指由金融機構為交換票據而設立的一種組織,以便利匯票的持票人順利進行清算。
持票人通過向其開戶銀行在票據交換所交換匯票的,其法律效果與其本人親往付款人處所提示付款相同。
從付款行為本身來看,它是票據上規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使持票人實現票據權利,同時導致票據關係消滅的行為。付款行為的主體只能是票據記載的付款人。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並取得票據金額的必經步 驟。
票據具有替代貨幣進行結算支付和資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據經過多次轉讓后,持票人與出票人、付款人之間可能已無直接關係。持票人轉讓票據,無需通知出票人。付款人在沒有見到票據時,可能不知道誰是最終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經過提示付款,經付款人對持票人身份和票據的查驗,才能確認履行付款義務的對象。
提示付款人,應當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則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業分立、被兼并后,向新產生的企業法人提示付款;企業破產後,向其破產清算組織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時,向其繼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時還是持票人的一種權利保全行為。因為經過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絕時,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明,並依據拒絕證明,行使對前手的追索權。依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不提示付款,就無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