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格是指國家行政人員在公共事務中區別於其它社會成員的內在規定性,是行政資格、行政規格、行政品格和行政風格的內在統一。
行政人格的特徵:公共性、責任性、主體性。
行政人格具有如下特徵:(1)行政人格具有倫理的內涵,是行政倫理觀和行政價值觀在公共行政主體中的體現;(2)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員個體性的體現;(3)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員的價值實現與自我價值評價的統一;(4)行政人格為行政人員所特有,並由此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之人格;(5)行政人格也是行政人員自我評價和社會評價的標準之一。
行政人格的三種構成模式:完整的人格意識、獨立的(行為能力)和(自由的社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