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統籌
我國醫療保險的一種模式
大病統籌,是我國醫療保險的一種模式,由於條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級統籌,各地對此項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統籌,上海的住院醫療保險統籌;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統籌”的原則,即規定一個起付線,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完全根據當地的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比例支付。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我公司為員工統一參加了大病醫療費統籌(以下簡稱統籌),保證本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患大病時得到基本醫療,均衡企業醫療費用負擔。
大病統籌的原則是:互助互濟,風險共擔;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
區、縣建立統籌基金,全市建立統籌調劑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份儲備"的原則籌集,專項用於大病醫療費用的支出。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者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統籌範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統籌範圍:
1. 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 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複發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4. 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5. 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7. 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8. 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繳費標準和費用列支:
1.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2.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3.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
註:以上員工個人應繳納部份現在是由公司為參加統籌的員工負擔,作為公司為員工額外增加的福利,且未從工資中扣除。
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憑《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履行轉院審批手續。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或者使用貴重藥品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承擔部分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醫療費用支付金額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準如下: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企業填寫《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撥付審批表》,上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撥付。
在醫療費用中,由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剩餘部分,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低於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