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偵案件立案

自偵案件立案

自偵案件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査的刑事案件立案”的簡稱。檢察院對法律規定以及認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經審査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予以偵査的一種程序。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査活動,對被告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檢察機關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犯罪事實。

基本介紹


檢察機關在立案前,必須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査,必要時開展立案前調査,以確定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發生,並排除誣告、錯告。經審査,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發生,符合立案標準及其他立案條件的,應當迅速辦理立案手續。由承辦的檢察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集體討論后,由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立案。犯罪人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在立案前,應向全國或相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在立案后也應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