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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

美國《權利法案》

The Bill of Rights(美國),即《權利法案》,又譯《人權法案》,指的是美國憲法中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由詹姆斯·麥迪遜起草,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

權利法案的10條修正案包括:第一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第二條: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徵用;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第五條:正當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兩判、禁止逼供、禁止剝奪私人財產;第六條:未經陪審團不可定罪以及剝奪被控告方的其他權利;第七條: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與酷刑;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經立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