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申報

關聯申報

關聯申報是指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的報表。

定義


關聯申報是指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錶》、《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按規定期限報送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注]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一、十二條

適用對象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據此,關聯申報作為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的重要內容,適用於發生關聯交易的內外資企業。對於居民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查賬徵收的企業;對於非居民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有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的企業。只要企業存在關聯關係或關聯交易,就必須依法及時地申報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情況,否則稅務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主要內容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錶》、《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等九份表格。

期限要求


企業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必須同時遞交9 張關聯交易披露表格。2008年12月16日頒布的國稅發[2008]114號的附表中包含了上述披露表格。遞交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存在的風險


報告表中的詳細信息將會為稅務機關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潛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來源。如企業同期資料的準備情況、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簽署情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等重要轉讓定價細節都會在報告表中體現。如果信息填報不當,對申報企業而言會引起進一步的稅務風險,可能會成為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重點對象。但如果企業拒絕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最高5萬元的罰款。雖然罰款金額不大,但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即稅務機關有權採用合理方法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事項


1、認真審閱企業內部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係,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企業應當向專業人員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轉讓定價風險;
2、企業應提早進行準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最好不要等到稅務機關已經開始調查時才開始著手準備;
3、根據規定,企業未能準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因此,企業應認真準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併進行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的準備。因此集團性企業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儘早確定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企業並及時展開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