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負責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綜合經濟部門,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1月,機構改革中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和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以及農業投資項目等划入其他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2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09〕7號),設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
(三)進一步加強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抓好區域經濟調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做好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推進參與國內區域合作;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四)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划給省能源局。具體包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合作。
(五)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節約能源綜合協調和原省環境保護局承擔的污染減排綜合協調職責划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全社會公共節能工作。
(六)承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對策研究、規劃和政策的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儲備和緊急調度。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實施辦法,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參與擬訂和調整由省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管理價格工作;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信用信息資料庫的有關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申請國家以及安排省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用匯投資項目並組織項目申報;向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推薦申貸項目,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核准或審核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施重點項目管理,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指導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相關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陳少波,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陳熵,貴州省綜合交通和區域經濟發展中心主任、黨組書記,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黨組成員。
金忠斌,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
彭顯華,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書記、局長。
安銀基,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張志宏,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楊凌志,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胡書東,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
張傑,貴州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副局長,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安排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並監督實施;負責使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的免稅確認及政策協調。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監測分析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開展經濟運行等調控政策評估,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協調重要物資儲備工作;提出經濟安全、總體產業安全戰略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四)經濟運行調節處。
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生產要素的緊急調度和總量平衡;分析經濟運行中出現的苗頭性問題和發展趨勢,提出保持經濟平穩增長的政策建議;應對有關重大突出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問題,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提出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有關問題的建議。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地方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建設項目並組織項目申報;向金融機構推薦申貸項目,組織中央財政性建設投資、項目申報;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開展對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資格論證等工作。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對外開放及利用外資的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外貸款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用匯投資項目並組織項目和資金申報。
(八)地區經濟處(以工代賑辦公室)。
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參與擬訂土地政策實施辦法;參與編製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區域經濟協作;擬訂扶助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並協調實施,參與協調扶貧開發工作。
(九)西部開發處。
擬訂貫徹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具體措施,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監測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情況;承擔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經濟合作處。
擬訂對外經濟協作的規劃、計劃,協調與對口幫扶城市及外省(區、市)經濟合作有關工作;承擔省“泛珠三角”區域合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態勢,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省石漠化綜合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運輸處。
統籌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和郵政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和郵政運行狀況,規劃有關重大項目的布局,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省鐵路建設和運輸領導小組鐵路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基礎產業處。
統籌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運行狀況,規劃有關重大項目的布局,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組織協調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全社會公共節能有關工作;承擔省西電東送工程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四)產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工業化進程的綜合性建議;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規劃重大產業基地和重大工業項目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五)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擬訂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七)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協調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國內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八)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九)就業和服務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服務業、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狀況,提出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規劃、計劃並統籌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安排省級服務業發展資金;指導就業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及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承擔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市場狀況,提出內外貿易發展戰略建議;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級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化肥、食鹽、食糖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申報工作,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參與擬訂證券業、保險業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信用信息資料庫的有關工作;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政策,參與擬訂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十二)建設項目管理處(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
提出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建議並協調監管;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調整的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投資建設宏觀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定額。
(二十三)政策法規處(省招投標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二十四)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的關係,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規劃並協調實施;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以及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設置機關黨委辦公室。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省紀委派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室。行政編製5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兼任省能源局局長職數)、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9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製20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撤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服務中心。
(一)管理省能源局。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能源局的職責關係:(1)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實施辦法以及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2)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國家及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中央或省財政性能源建設資金投資,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議意見,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改革和改革委員會審定下達。(3)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的意見。
(二)保留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執行國家以及省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開展對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根據上述職責,核定事業編製25名,均為管理人員,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領導兼任)、副主任(正處級)2名,處級稽察特派員12名(作為處級領導職數,不計入核定非領導職數的基數)。後勤服務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統一承擔。
(三)組建貴州省節能減排監察總隊,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縣級事業單位。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職責和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職責划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事業編製40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3名,處級監察員8名(作為處級領導職數,不計入核定非領導職數的基數),工勤人員6名。撤銷省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及節能監察總隊、貴州省煤炭行政執法局。
主要職責是:實施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各地、各部門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全省節能減排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實施檢查;擬訂節能減排監察年度計劃,實施節能減排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承擔能源行業行政監察執法工作;承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節能減排監察總隊與省環境保護廳在污染減排監察方面的職責關係:省節能減排監察總隊負責對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污染減排規劃、計劃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跨區域重大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協調處理;指導各地節能減排監察機構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污染減排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的實施;開展污染減排監測;污染治理、綜合利用等信息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污染減排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安全審查廳際聯席會議制度。
省商務廳承擔統一受理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申請的審查和上報。其中,屬於安全範圍內的併購行為,由廳際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國家、省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重大安全事項,召開廳際聯席會議研究。
(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上報,省商務廳負責計劃下達后的組織實施。
(六)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涉及面廣、綜合協調任務重,所承擔的職責與軍隊、國防動員建設相關,增加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處級領導職數2名(不計入核定非領導職數的基數)。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前身為貴州省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4年9月1日。
“文革”中省計委機構職能中斷。1971年6月23日,貴州省革命委員會決定恢復建立貴州省計劃委員會。
1983年4月,貴州省計委進行改革開放后的首次機構改革,省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合併到省計委,為省計委的一個縣處級單位。機構改革后,省計委確定行政編製140名,內設辦公室、政治處、紀律檢查組、綜合計劃處、工業交通計劃處、農業計劃處、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處、科學教育勞動工資計劃處、財政金融貿易計劃處、民族地區建設計劃處、物資分配計劃處(對外經濟協作辦公室)、農業區劃辦公室、經濟研究室和省計劃管理幹部學院籌建處。直屬事業單位有電子計算中心、招待所(科級機構)。
1996年4月,貴州省計委進行第二次機構改革。省計委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由事業編製改為行政編製;省委決定成立的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省計委,與省計委市場流通處合署辦公;烏江流域貴州省開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交通能源處合署辦公。改革后,省計委行政編製確定為129名,事業編製14名,設置職能處室19個: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處、中長期與政策法規處、國土地區處、固定資產投資處、市場流通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財政金融處、建設項目管理處(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農村經濟處、社會發展處、科學技術處、工業處、交通能源處(烏江流域貴州省開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外經濟處(省招商引資局業務一處)、以工代賑辦公室、三線建設調整辦公室、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另按有關政策規定設置了離退休幹部處、紀律檢查組(監察室)。同時,根據後勤服務改革要求,建立省計委機關服務中心,為委屬縣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根據省委、省政府決定,管理貴州省物價局。
2000年10月,貴州省計委進行第三次機構改革。按省政府批准的省計委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貴州省計劃委員會更名為貴州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原歸省計委管理的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和省農業資源區劃研究中心及其資料庫、全國農業資源區劃委員會西南地區農業區劃幹部培訓中心成建制劃歸貴州省農業廳。確定行政編製為8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總規劃師1名,巡視員或助理巡視員4名;正副處長(主任)33名,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6名。內設職能處室16個: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處、發展規劃與政策法規處、地區經濟發展處、投資處、經濟政策協調處、經貿流通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建設項目管理處(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農村經濟發展處、社會發展處、基礎產業發展處、產業發展處、高技術產業發展處、外資利用處、以工代賑辦公室、人事處,另按規定設置紀律檢查組(監察室)、離退休幹部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了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和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4年4月,貴州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進行第四次機構改革,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省發展改革委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貴州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更為現名,並進行了職能調整,省政府體制改革辦公室成建制劃歸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省發展改革委機關編製為113名(行政編製103名,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編製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8名(含兼職2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巡視員或助理巡視員4名;正副處長(主任)36名,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7名。內設職能處室20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規劃處、國民經濟綜合處、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固定資產投資處、就業和服務業發展處、外資利用處、地區經濟處、農村經濟處、能源處、交通運輸處、工業處、高技術產業處、社會發展處、經濟貿易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財政金融處、建設項目管理處(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以工代賑辦公室、人事處,另按有關政策規定設置了紀律檢查組(監察室)、離退休幹部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了省西部開發辦公室、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省西電東送辦公室、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9年12月,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第五次機構改革,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進行了職能調整,貴州省招商局部份職能划入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省發展改革委編製1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總規劃師1名,巡視員或副巡視員3名,處級領導職數41名。內設機構25個:辦公室,發展規劃處,國民經濟綜合處,經濟運行調節處,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固定資產投資處,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地區經濟處(以工代賑辦),西部開發處,經濟合作處,農村經濟處,交通運輸處(鐵建辦),基礎產業處,產業發展處,高技術產業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社會發展處,就業和服務業發展處,經濟貿易處,財政金融處,建設項目管理處(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省招投標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人事處。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獲取本委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結合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際,特編製《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我委依據相關職責和法規,行使行政職能所涉及的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之外,均予以公開或依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予以提供。本委政府信息公開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一)公開範圍我委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六類:
1.我委概況。包括概要介紹、我委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能、委屬單位職能、委領導分工、委領導重要活動及講話。
2.政策法規文件。我委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委制定的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政策性文件;我委負責執行的國家發改委及本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發展規劃和計劃。發展規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有關規劃。綜合計劃:全省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執行情況和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4.工作動態。本委重要會議、活動報道,自身建設等重要政務的最新動態、本委發布的政務公告、公示等。
5.投資金融信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批准情況;省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信息;建設資金計劃下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本委相關金融工作信息;本委相關招商引資信息。
6.公共服務。各項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程序及部門詳情;相關文件及表格的下載。
具體詳細內容請參見我委編製的《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登載在我委門戶網站和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公開形式我委主要通過委門戶網站、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我委主要辦公場所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人民政府),主要辦公場所地址:貴陽市延安中路110-2號,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公開時限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本委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需要我委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委申請獲取。我委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我委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受理機構: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通訊地址:貴陽市延安中路110-2號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申請與受理向我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我委門戶網站上下載。我委接受當面申請。申請地址:貴陽市延安中路110-2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5樓509室;申請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1.《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相關線索;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復形式;
(4)每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2.申請受理。申請人在受理點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並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委託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必須同時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並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申請人的委託書。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要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我委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我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我委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我委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我委將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我委根據收到申請的時間順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我委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我委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附頁9流程圖。
(五)、收費標準
1.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2.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三、監督和保障(一)申請人認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貴州省監察廳舉報。(二)申請人認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