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商務部門審批頒發的批准證書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需經過商務部門審批,批准后,商務部門發給批准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后,發給批准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后15天內報商務部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需經過商務部門審批,批准后,商務部門發給批准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后,發給批准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后15天內報商務部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樣本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審批機構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