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礦業權抵押
英文:exploration-mining fight mortgage
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
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后法定期限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
抵押權,並從處置的礦業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
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採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