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立法

委託立法

委託立法又叫授權法,指議會授權政府各部門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這是基於現代社會飛速發展的現實而產生的,應為複雜的情況使得議會很難掌握足夠的信息來制定良好的法律,它需要專門的人員來完成,以此議會將立法權授予擁有專門人才的行政部門或專門的委員會的現象。

基本介紹


又稱委任立法。國家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有關法規、法令、規章的活動。
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西方國家立法活動只能由議會進行,行政機關無權立法。19世紀後期,由於社會的發展,國家事務日益複雜,很多國家和社會問題需要迅速處理解決,並且需 要有專門業務知識,議會難以針對各方面的具體問題制定有關法律。而且議會立法曠日費時,不足以應付多變的社會事態。行政機關則相對比較容易根據需要及時制定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法規、法令。以英國政府1834年制定《修正濟貧法》為標誌,委託立法開始出現。到20世紀初,委託立法已成為西方國家的普遍現象,並通過憲法加以確認。在現代西方國家,委託立法適用範圍比議會立法更廣,運用次數也比議會立法多。以英國為例,19世紀末到20世紀50年代,委託立法比議會立法多30倍。

基本特點


委託立法的特點是,所制定的行政法規、法令、規章等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等級低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有些國家還規定,中央政府制定的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政府和部門制定的法規、規章。委託立法一般要通過專門的授權法案,並受授權法案、立法程序和條件、司法審查等的制約。委託立法的主要原則有:①立法機關本身有委託行政機關立法的權力;②被授予的立法許可權,必須與該國家機關職權相稱;③委託立法的內容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之內,並不得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④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手續、形式等;⑤授權制定行政法規的行政機關,除授權法案上有明文規定者外,原則上此權不可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同時規定,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