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主要是在網路的虛擬環境上進行的交易,類似與現實世界當中的商店,差別是利用電子商務的各種手段,達成從買到賣的過程的虛擬交易過程。
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證券交易。隨著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從上個世紀90年代后,通過網際網路完成的交易與日俱增,現在大多數投資品種均可在網際網路上交易。
根據商務部2007年第19號所發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網上交易是買賣雙方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常見的網上交易主要有:企業間交易、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個人間交易、企業和政府間交易等。”
交易對象分為BtoB(商家對商家)
BtoC(商家對顧客直銷)
CtoC(客戶和客戶)
申請支持網上支付的銀行卡-淘寶註冊-激活網路錢包-賬號認證(需要上傳身份證掃描件)-認證通過-登陸賬號-我要賣-選擇好商品分類、出價方式、價格、運費、展出時間、是否推薦位-提交-等待買家聯繫-買家拍下商品-到我的商家中心(已賣出的寶貝查看買家是否付款)-買家付款后-發貨-買家確認收貨-交易結束(貨款自動劃到個人錢包)-部分買家會評價
申請支持網上支付的銀行卡-註冊賬號-激活個人錢包-登陸賬號-搜索你想要的東西並對比價格-找到合適的和賣家洽談-付款-賣家發貨-收到貨物后確認收貨或者退貨-錢自動劃到賣家帳戶或者返還買家賬戶-評價商品
電子商務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
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網際網路、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電子虛擬市場為運作空間
電子虛擬市場(ElectronicMarketplace)是指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以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商業活動的市場。電子虛擬市場從廣義上來講就是電子商務的運作空間。近年來,西方學者給電子商務運作空間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Marketspace"(市場空間,或虛擬市場),在這種空間中,生產者、中間商與消費者用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的商業活動,創造數字化經濟(TheDigitalEconomy)。電子虛擬市場將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進行電子化、數字化或虛擬化。
全球市場為市場範圍
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市場範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範圍,不再具有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明顯標誌。其重要的技術基礎--國際網際網路,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虛擬的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的電子社會中形成。同時,個人將可以跨越國界進行交易,使得國際貿易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角度看,國際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了全球範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空,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項目的運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費者展示並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經成為企業現實的選擇。
全球消費者為服務範圍
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滲透範圍包括全社會的參與,其參與者已不僅僅限於提供高科技產品的公司,如軟體公司、娛樂和信息產業的工商企業等。當今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數字化的革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工作方式。BIMC提出的"高新與傳統相結合"的運作方式,生產消費管理結構的虛擬化的深入,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創新中心、營運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結算中心"的分工,隨之而來的發展是人們的數字化生存,因此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實際是一種新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今天網路消費者已經實現了跨越時空界限在更大的範圍內購物,不用離開家或辦公室,人們就可以通過進入網路電子雜誌、報紙獲取新聞與信息,了解天下大事,並且可以購買到從日常用品到書籍、保險等一切商品或勞務。
迅速、互動的信息反饋方式為高效運營的保證
通過電子信箱、FTP、網站等媒介,網路交易(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傳遞告別了以往遲緩、單向的特點,邁向了通向信息時代、網路時代的重要步伐。在這樣的情形下,原有的商業銷售與消費模式正在發生變化。由於任何國家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瀏覽到上網企業的網址,並隨時可以進行信息反饋與溝通,因此國際網際網路為工商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高效運營提供了國際舞台。
新的商務規則為安全保證
由於結算中的信用瓶頸始終是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的障礙性問題,參與交易的雙方、金融機構都應當維護電子商務的安全、通暢與便利,制訂合適的"遊戲規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慮。這涉及到各方之間的協議與基礎設施的配合,才能保證資金與商品的轉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2014年1月26日公布《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鮮活易腐、定作等四類商品除外。
《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辦法》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辦法》強調,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辦法》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此外,《辦法》特別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辦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