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

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

一、新聞單位採集、編輯、發表新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八、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別,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九、新聞報道與贊助必須嚴格區分,不得利用採訪和發表新聞報道拉贊助。

目錄

正文


中央宣傳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宣發[1997]2號 1997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廣播電視廳(局)、新聞出版局、記協、中央各主要新聞單位: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明確指出:"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嚴格禁止有償新聞、買賣書號、無理索取高額報酬。"為貫徹落實《決議》精神,加強新聞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維護新聞工作的信譽和新聞隊伍的良好形象,樹立敬業奉獻、清正廉潔的行業新風,根據中宣部、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的形勢,重申並制定如下規定:
一、新聞單位採集、編輯、發表新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採訪報道對象索要錢物,不得接受採訪報道對象以任何名義提供的錢物、有價證券、信用卡等。
二、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採訪報道對象借用、試用車輛、住房、家用電器、通訊工具等物品。
三、新聞工作者參加新聞發布會和企業開業、產品上市以及其他慶典活動,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種形式的禮金。
四、新聞單位在職記者、編輯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兼職以獲取報酬;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受聘擔任其他新聞單位的兼職記者、特約記者或特約撰稿人。
五、新聞工作者個人不得擅自組團進行採訪報道活動。
六、新聞工作者在採訪活動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個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
七、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為自己辦私事,嚴禁採取"公開曝光"、"編髮內參"等方式要挾他人以達到個人目的。
八、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別,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凡收取費用的專版、專刊、專頁、專欄、節目等,均屬廣告,必須有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
九、新聞報道與贊助必須嚴格區分,不得利用採訪和發表新聞報道拉贊助。新聞單位必須把各種形式的贊助費,或因舉辦"徵文"、"競賽"、"專題節目"等得到的"協辦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審計。在得到贊助或協辦的欄目、節目中,只可刊播贊助或協辦單位的名稱,不得以文字、語言、圖象等形式宣傳贊助或協辦單位的形象和產品。
十、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必須嚴格分開。新聞單位應由專職人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業務,不得向編採部門下達經營創收任務。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
各新聞單位要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認真貫徹執行。
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發揮紀檢、監察部門作用,確保規定落到實處。要接受社會監督,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各新聞單位要分別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確定專人負責,認真受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個人,由新聞單位和主管部門沒收其違規收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單位,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新聞出版署給予行政處罰。要選擇典型案例公開報道,推動禁止有償新聞的工作深入持久地進行,務求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