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債券
由行政區劃所發行的債券
市政債券(Municipal Bonds),又稱市政證券,是指由州、地區、所屬地及行政區劃所發行的債券。市政債券承受債券所具有的正常風險,但由於許多市政債券是由指定融資單位發行的,因而也會存在著相當大的違約或延期支付的風險。另外,許多市政債券的流動性相對較低。
市政債券起源於19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城市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地方政府部門開始通過發行市政債券籌集資金,到了20世紀70年代以後,市政債券在世界部分國家逐步興起。
對於市政債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為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屬於政府債券的一種。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不夠完整。
按照比較一致的看法,市政債券大體可分為兩類,一般責任債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或GOs)和收益債券(或收入債券)(revenue bond)。一般責任債券是由州、市、縣或鎮(政府)發行的,均以發行者的稅收能力為後盾(以一種或幾種方式的稅收),其信用來自發行者的稅收能力。收益債券是由為了建造某一基礎設施依法成立的代理機構、委員會和授權機構,如修建醫院、大學、機場、收費公路、供水設施、污水處理、區域電網或者港口的機構或公用事業機構等所發行的債券,其償債資金來源於這些設施有償使用帶來的收益。收益債券故此得名。
首先,對於一般責任債券,我們可以進行以下理解;第一,這種債券是以地方稅收能力作為信用基礎的,違約的情況極為罕見,本金和利息都能定期足額及時支付,因此也被稱為“信息與信譽完備債券(full faith and credit bonds)”(與“金邊債券”有些相似)。第二,這種債券以發行人(有關地方政府)的一種或幾種方式的稅收作為償債資金,與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預算聯繫在一起,因此這些債券應該稱為地方政府債券。因此,對於一般責任債券而言,市政債券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債券,其理論基礎屬於公債理論。
其次,對於收益債券,第一,這類債券是“地方政府”的代理機構或授權機構發行,其償還資金來源於投資項目的收益,與“地方政府”的預算沒有直接關係,第二,“地方政府”並不為此類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是“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的直接債務或者或有債務,與“地方政府”預算既無直接聯繫,也無間接關係。因此,把這種債券理解為“地方政府債券”既沒有理論依據,也不符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