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助理醫師
鄉鎮助理醫師
鄉鎮助理醫師指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
這是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的簡稱。執業助理醫師指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和公共衛生四類。
為探索解決部分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問題,衛生部決定於2010年在江西、貴州、雲南和甘肅4省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試點工作。該考試是在現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的,針對鄉鎮衛生院在崗行醫但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的單獨考試。該考試與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統一組織,單獨命題,單獨劃定合格線,考試合格發給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執業。衛生部文件規定: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不能同時報考全國統一醫師資格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33號)
(一)鄉鎮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資料,到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師資格證書》。該證書按照《關於做好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衛醫發〔2000〕447號)中相關規定進行編碼,其中級別代碼為字母“X”。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后經執業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持證人“姓名”上方空白處加蓋紅色標識章,標識章全國統一格式,寬度根據內容調整,每行高10.0mm,邊框粗3磅,上行內容為試點省(區、市)縣名,下行為“鄉鎮”,字體為三號黑體。
如:貴州XX縣鄉鎮
(二)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醫師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到該鄉鎮衛生院所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限定為該鄉鎮衛生院。 (三)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四)鄉鎮執業助理醫師不評定職稱,參照醫士享受待遇 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五)在報名所在鄉鎮衛生院執業滿5年後,可以變更到本縣其他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2鄉鎮執業助理醫師合格分數線:臨床類別150分,中醫類別105分。
徠2011鄉鎮執業助理醫師合格分數線:臨床類別為167分、中醫類別為1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