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譽卡

經營者的信譽證明

信譽卡是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后出具給消費者的消費憑證,是經營者的一張信譽證明,是企業名片和對商品和服務的信譽保證。

作用


譽卡產品“包”(包修、包退、包換)憑證,消費糾紛投訴證據。保護消費權益、規範營、營造、、競爭市環境積極。
譽卡,譽單,產品質量足夠,商品售服務履承諾。,譽卡底足,售件商品,付譽卡。誠守營譽卡企業形宣傳單。
敢譽卡,消費提供消費憑證,僅侵害消費權益,且逃避義務。消費協消費憑證投訴案件,舉證困,維權阻況。

種類


根據行業特點設計印製不同類型信譽卡,如商業企業信譽卡、洗染業信譽卡、美容(美髮)業信譽卡、機械修理(家電維修)信譽卡、農機具(農藥、農膜)汽車配件信譽卡、服裝加工信譽卡、眼鏡業信譽卡、照相業信譽卡、行動電話銷售(維修)專用信譽卡等。

必須使用


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必須使用信譽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按照規定和消費者的要求給消費者開具信譽卡。”第三款規定:“信譽卡由消費者協會監製,經營者不得偽造、仿製”。《黑龍江省商品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一款七項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出具信譽卡”。

明確罰則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 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稅務部門處10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全部沒收,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黑龍江省商品市場管理條例》第 30條第六項,對不開具信譽卡者處於50至100元罰款。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主動索要信譽卡,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市場主辦單位在市場明顯出懸掛“消費者購物請索取信譽卡”的提示;
2、消費者協會承擔起監製信譽卡的職責,對於易產生糾紛的行業強制使用信譽卡;對於商場、超市使用電腦收款的企業監督其自製信譽卡;建議行政部門查處偽造信譽卡行為。
3、把信譽卡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納入基層工商所巡查範圍考核。
新版信譽卡採用無碳複寫,一式兩聯,通過信譽卡使用保護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有利於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定要索要信譽卡,並妥善保管,當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信譽卡是維權憑證。希望消費者做到“不接受無信譽卡的服務,不購買無信譽卡的商品”。

歷史


國內有記錄 最早的一張信譽卡出現於1986年,由河北黃驊一家商場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