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同

原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小同,陳希同之子,曾任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方總經理)。1995年4月,陳小同因貪污受賄罪被捕,1997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人物經歷


陳小同,曾受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委派擔任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方總經理)。

人物事件


1992年,陳小同在任北京新世紀飯店總經理期間,舉行“北京十佳禮儀小姐大獎賽”。這是共和國建國以來北京的頭一次選美,也是新中國的第一次禮儀小姐評選,當時這個事轟動京城。
1997年2月10日,陳小同因犯有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獲刑12年。1997年3月1日深夜,陳小同被押上警車送往勞改場所實行勞動改造。
1997年2月10日,陳小同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陳小同受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委派擔任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方總經理)及籌建處主任期間,於1992年4月,在該公司購置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設備過程中,接受香港XX貿易公司總經理XXX的請託,促成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購買該公司代理的荷蘭國飛利浦公司生產的價值71.9萬美元的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設備后,於1992年下半年,收受以提成款名義給予的賄賂款1.4萬餘美元(折兌人民幣7.5萬餘元),案發後,陳退賠全部贓款。
陳小同受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委派擔任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方總經理)及北京源基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期間,於1994年6月將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所欠北京XX建設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以“暫借工程款”的名義轉入北京源基房地產開發公司賬戶后,通過其他單位將該款轉入北京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用於個人投資入股該公司開發的玲瓏花園工程項目。
1995年2月,陳小同因周北方等人案件發生后,唯恐上述行為敗露,遂以重新簽署合同底頁的方式,將其在北京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玲瓏花園項目中5%股份的所有權,轉讓給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總經理XXX與北京XX建築公司總經理XX各以所在公司簽定了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的協議書,開具了借款收據,將該款歸還。
陳小同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於陳小同能主動坦白受賄犯罪事實、退賠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對其所犯受賄罪酌予減輕處罰;鑒於其所挪用的公款案發前已全部歸還,認罪態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
據此,本院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小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7.58萬元,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