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基站

無線基站

在無線基站的網路功能,全國省市縣

簡介


基站(BS)即公用移動通信基站是無線電台站的一種形式,是指在有限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行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基站是移動通信中組成蜂窩小區的基本單元,完成移動通信網和移動通信用戶之間的通信和管理功能。
廣義的基站,是基站子系統(BSS,Base Station Subsystem)的簡稱。以GSM網路為例,包括基站收發信機(BTS)和基站控制器(BSC)。一個基站控制器可以控制十幾以至數十個基站收發信機。而在WCDMA等系統中,類似的概念稱為NodeBRNC
狹義的基站,即公用移動通信基站是無線電台站的一種形式,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行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
開源基站 OpenBTS是基於軟體的GSM 接入口,它提供標準的GSM兼容的移動手機,不需使用現成的電話提供商的介面,來撥打現有電話系統的介面。OpenBTS是以第一個基於開源軟體的工業標準的GSM協議棧而聞名。

工作程序


(1)、已獲權運營的移動通信經營者在設置或增設移動通信基站時,要先填寫《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站址認定審批表》。(2)、市委辦在十五日內對遞交的《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站址認定審批表》予以答覆,同意設置時,核發《公用移動通信基站選址認定書》。 (3)、運營單位建站后,即應報環保局申請《電磁輻射環境合格證》。環保局應在三個月試運期內測試,經驗收后,核發《電磁輻射環境合格證》。(4)、設台單位憑《公用移動通信基站選址認定書》、《台站技術資料表》、《電磁輻射環境合格證》申辦電台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分別從無線電管理、電信設施的角度,對基站設置、保護等問題作了較原則的規定。例如:《電信條例》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這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置基站提供了法律依據。

保護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經營者依法從事基站的設置和維護,違反規定損害基站設施或者妨害移動通信暢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