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監理
農業術語
農機監理,農業術語,拼音為nóng jī jiān lǐ,國家賦予職能貫徹執行國家農機化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核發牌證;對農業機械進行年度安全檢驗;負責處理農業機械事故;開展農機安全宣傳教育;農業機械及駕駛人員實施安全檢查,處罰違章行為。
英文縮寫:AMS
中國農機監理 CAMS
農機監理標誌;
農機監理
1987年。國務院67號文件要求農機部門“努力管好用好農業機械,切實加強技術監督,改善機具技術狀態,確保安全生產。”1987年底,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85個地(市)、2227個縣都成立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1998年6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機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2009年第563號國務院令:《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明確了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及”“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農機安全監管適用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
《拖拉機登記規定》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
《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規範》
《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拖拉機登記規定工作規範》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
及各省出台有關配套的實施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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