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簡稱“自籌資金” 。各級地方財政、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自己籌集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自籌資金和地(市) 、縣財政自籌資金。可用於基本建設的有:(1) 地方機動財力,包括地方上年財政結餘,地方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地方當年財政預備費。(2) 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包括工商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費附加、產品稅附加等。(3) 城市維護建設稅。(4) 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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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簡稱“自籌資金” 。各級地方財政、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自己籌集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自籌資金和地(市) 、縣財政自籌資金。可用於基本建設的有:(1) 地方機動財力,包括地方上年財政結餘,地方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地方當年財政預備費。(2) 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包括工商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費附加、產品稅附加等。(3) 城市維護建設稅。(4) 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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