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計劃委員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現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計劃委員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現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至今已有近60年的歷史。
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併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發改委不斷推進改革,能更新觀念,轉變職,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同時,不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力推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國家發改委有28個司局,1000多名工作人員。在國務院組成部門序列中,發改委是一個地位獨特的“超級大部”。內設司局包括工業、交通、能源、就業等國民經濟所有領域,職責範疇則包括國民經濟規劃、產業和投資政策、體制改革、價格等,並參與財政和貨幣政策制定。
現在的國家發改委主要是國務院的綜合協調部門,交通運輸部、環保部、衛生部等很多部委都能在發改委找到和它對應的處和司。此外,發改委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同為宏觀調控部門,但主要還是發改委在負責財政、信貸、物資的綜合平衡。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製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高崗(主席)
李富春
余秋里(後為革委會主任)
姚依林
宋平
姚依林
鄒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