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流學會
中國物流學會
中國物流學會(china society of logistics,CSL),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性物流學術研究社團組織。其前身是成立於上個世紀80年代的中國物資經濟學會和中國物流研究會。學會廣泛吸收從事物流研究、教學和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及實際工作者。承擔物流教學、研究任務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物流企業,從事物流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以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經濟理論、物流管理科學和物流科技現代化為主要內容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中國物流學會
《中國物流發展報告》《中國物流學術前沿報告》《中國物流重點課題報告》和《中國物流年鑒》等定期出版物。
中國物流學會
中國物流學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物流學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中國物流學會章程
(中國物流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0年11月12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物流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承擔物流教學、研究任務的各類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物流企業,從事物流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以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經濟理論、物流管理科學和物流科技現代化為主要內容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廣泛地組織和團結承擔物流業務的機構和從事物流理論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從我國物流業發展的實際出發,堅持產學研結合,為提高物流經濟理論、管理科學和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推進現代物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組織和推動產學研各界會員,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承擔政府部門、相關企業以及有關單位研究課題,對我國物流理論和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做出分析,提出建議,提供諮詢服務。
(三) 舉辦各種形式和各種類型的物流學術討論會、報告會,組織和推廣交流物流先進經驗,促進物流經濟理論和管理、技術的不斷普及、提高。
(四) 組織協助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培訓物流專業人才,提高物流隊伍素質。
(五) 組織開展國際間的物流學術交流活動。
(六) 編輯出版有關物流書籍、資料。
(七) 組織物流專家、學者開展專題研究,對物流現代化設施和建設項目進行諮詢服務。
(八)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相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大型物流企業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通知學會秘書處備案。
個人會員:從事物流教學、研究和物流組織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經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單位在物流理論研究上有一定實力或影響;個人在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對物流工作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要求學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 向本學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學會秘書處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的,並經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討論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該單位推舉新的代表人接替擔任理事,由學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該單位推舉新的代表人接替常務理事,由學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個人會員被推選為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工作,或者連續2次不參加會議的,由秘書處提出取消其常務理事資格的建議,交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 在核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2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