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統治制度
委任統治制度
委任統治制度,是指國際聯盟將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國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分別委任給有關國家統治的制度。國際聯盟依其盟約將戰敗國奧斯曼帝國和德國戰前所屬殖民地按當地社會、經濟及地理狀況分為甲、乙、丙三類地區,分別委任給英、法、比、澳、新、日、南非等國實行不同形式的統治。受委任的國家對國際聯盟負責,須就委任統治地的情況向國聯行政院提出年度報告。聯合國成立時,甲類委任統治地中的伊拉克、黎巴嫩和敘利亞以獨立國家的身份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乙、丙兩類委任統治地則除西南非洲外均轉而成為聯合國託管領土。委任統治制度遂為國際託管制度所取代。
《國際聯盟盟約》規定,戰前(甲)奧斯曼帝國(土耳其)所屬近東部分地區、(乙)德國所屬非洲殖民地、(丙)德國所屬西南非和太平洋諸島,均由國際聯盟委任英國、法國和日本等國進行統治。被統治的殖民地稱為委任統治地,受委任進行統治的國家稱為受委任國。受委任國的任務,對甲類委任統治地,是給予行政“指導及援助”;對乙類委任統治地,是根據所規定的條件將其作為單獨的領土擔負地方行政責任;對丙類委任統治地,是按照各種保證將其作為自己領土的組成部分加以治理。在形式上受委任國與委任統治地是一種“保護”關係,受委任國對國際聯盟負責,須就委任統治地之情況向行政院提出年度報告。
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成立聯合國時,甲類委任統治地,如伊拉克、敘利亞和黎巴嫩,均已成為獨立國家;而乙類和丙類委任統治地,則被轉為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領土。